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设想(2)
2013-08-15 01:19
导读:2、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地位 首先,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司法领域里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是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剥夺,也
2、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地位
首先,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司法领域里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是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剥夺,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其次,有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既是案件的诉讼人,又是案件的监督者。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也曾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为原告的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尚无法律依据[1]。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没有造成侵害,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界限的,处分权也不例外。社会公益的目旨在维持国家、社会的安定有序,因而当公民当公民行使权利以致于侵犯社会公益时,应当止步。[2]
笔者赞同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个性的张扬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维护公序良俗乃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国有资产的流失、垄断现象的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环境污染等现象大量的发生,侵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法秩序的安宁,检察机关有必要基于公益的目的提起民事诉讼。
结 论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发达的国家已经普遍使用,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则刚刚起步,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的介绍,提出了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为维护民事、经济活动中受损的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不法行为人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形式。其后,笔者概述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民事公益诉讼和传统诉权理论的冲突、民事公益诉讼和传统判决既判力理论的冲突、民事公益诉讼和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冲突。最后,笔者论证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可行性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由此提出了构建我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公益诉讼超越个人利益,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或者适用,从而影响全社会。它发挥影响的方式在于督促法院将存在于宪法、各项法律中的权利实质化,或者重新确定这些权利;影响法院适用现存的规则或者法律,否则这些规则或法律将被忽略或不发挥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公益诉讼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它通过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最终实现权利与权利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社会。公益诉讼在中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积极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法治进步,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 张艳瑞.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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