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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现自由、公正、效率的商谈伦理
商谈伦理是哈贝马斯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指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彼此通过“商谈”或“对话”、“讨论”而达成的一种伦理共识。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在现代理性多元论或文化多元论的语境中,普遍有效伦理规范的基本构建方式只能是理性的方式,也就是文化的对话方式。即在承认和尊重文化或理性多元的事实、使人们在保持各自特殊理性和话语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确立一种能够超越特殊文化传统的相互性视野,使参与商谈的各方能够建立起一种“主体间性”(更注重从现实社会生活的角度去理解主体的存在状态,它强调主体之间相互感知,借以共存)的理念,并通过商谈实践展开充分的对话,最终达成理想的公共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真实的“交往共同体”,建立普遍有效的伦理规范。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视境融合(也称之为“视境的相互接纳”)是商谈伦理得以实现的最重要基础,也是这一普价值观念所要达到的一种全人类共有的最高境界。这种商谈伦理也体现了在价值多元的情况下人类该有、也必须有的一种态度取向。
商谈伦理的理念,充分体现了知识社会中人们普遍追求的自由、公正、效率的基本精神实质。
自由是商谈伦理的精神内核。商谈伦理的核心理念是让这个世界的不同声音都有自由发言的权利。而且,商谈伦理只有在给予交往各方最大限度自由的基础上才有实现的可能。“商谈、对话、讨论”这些商谈伦理的现实表达方式,就充分地体现了这种自由的实现。
公正是商谈伦理的现实保证。“主体间性”体现的是一种对所有交往主体的尊重与公平对待,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视境融合”,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得到公正待遇。这种“与邻为善”的原则,要求我们既注重自己意见表达的自由,也同样注重他人意见表达的自由,并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公正地对待每一种意见,从而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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