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偏好不合理理由下的政府管制(1)(2)
2014-07-05 01:10
导读:同时,由于政府在对偏好不合理进行管制时必然首先对偏好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即必然遵循偏好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政府实质上又扮演着前述“社会普遍承
同时,由于政府在对偏好不合理进行管制时必然首先对偏好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即必然遵循偏好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政府实质上又扮演着前述“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评判标准”的执行者的角色。这当中隐含着财政学中对政府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即“家长主义”(Paternalism)。家长主义认为一般的个人偏好不能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因为个人的要求和愿望可能是不理智的,好坏的标准应由理智的偏好来确定,这种理智的偏好即由“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评判标准”来确定的合理偏好。个人应该遵循这种被社会承认的标准(表现为政府认可的标准),不应该仅按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行事。这种思想为政府介入偏好不合理的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政府以偏好不合理为由的管制的定位
政府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是政府管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政府针对优值品和劣值品的生产消费而制定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管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缓解这些消费品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而最终增进社会福利。从分类上来看,若按照管制对象的性质分,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主要涉及社会事务,属于社会性政府管制;若按照所采用的手段与方法及其对被管制者产生的影响来分,政府在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中主要采取其认可的法律手段直接介入被管制者的决策过程,这就属于直接性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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