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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状告母校”现象的再思考(1)(2)

2014-07-21 01:12
导读: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此言说得似乎有些片面,但却阐明了现今高校必须对自身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视和研

  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此言说得似乎有些片面,但却阐明了现今高校必须对自身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视和研究的必要性。
  思考之一:学校教育管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其权限如何?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公立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是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性事业法人,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实施者。具体来说,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范围主要有:教育教学活动;招生活动;学籍管理;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方面。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所拥有的管理权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28条的授权: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这种管理权在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被定义为“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国家通过授权给高等院校履行国家对相关方面的职能,因而界定学校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国家正是通过举办公立学校和支持民办学校来履行自己承担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自己的教育权,公立学校的教育管理权来自于国家授权,公立学校因此而享有特别的权力,同时承担着特别的责任和义务。公立学校是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学校教育管理权是一种特别的公权力,是学校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特别权力不能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部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高校处分权的正当行使提出了要求: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在针对学生作出直接涉及其特定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不仅需要强调权力行使在实体上是基于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的必要前提而且尤其需要凸现对学生程序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要求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相关制度设定的程序规范,通过正当程序的运行实现正义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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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二:学校管理权在各高校执行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长期以来都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内部规定都是本着严格要求学生、培育优秀人才的良好初衷而设立的,但高校也恰恰因此而卷入诉讼。高校独立意志的合理与合法问题日益突出:首先,主要表现为高校对某些处分学生权利的行为的设定任意性非常大,设定主体繁多且相互之间的规定存在矛盾,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抵触,导致了高校自主管理秩序的混乱。其次,高校在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在学校的内部规定中存在着违法的规章制度。第三,高校的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未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第四,滥用授权,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增加受教育者的义务,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违背“惩治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原则。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现状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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