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股东资格认定问题(1)(2)
2014-07-24 01:48
导读:支持判例一判决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但是以维护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为理由,否定根本未出资的投资者的股
支持判例一判决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但是以维护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为理由,否定根本未出资的投资者的股东资格,这里存在一个逻辑错误:把认定股东资格与确立公司法人人格两个问题混淆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属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组成部分。认定股东资格属于民法关系,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属于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是维护社会利益;例如甲、乙二人成立生产型公司,约定二人各出资本25万元,但甲根本未出资。如果甲拒绝补资,他的行为可能使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而招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股东资格是指具体公司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法人资格都被否定了,在此情形下,不仅未出资的投资人将失去股东资格,而且已足额、如期出资的投资人也将不成其为股东了,这时被否定的根本不是股东资格问题,而是公司法人格的否定问题。因此认定股东资格与确立公司法人人格两个问题应分别考虑,不能混为一谈。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公司登记法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如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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