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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1)(2)

2014-08-04 01:55
导读:三、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l、在处分程序上引进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作为学生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已经在一些高校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l、在处分程序上引进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作为学生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已经在一些高校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应当进一步扩大推广。但是任何权利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使用听证程序就应当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则,听证程序是指处分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处分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的程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学生举行听证程序的要求。在学生违纪行为处理过程中,允许学生到会听证,但最好应把听证启动的条件加以限制,这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明确的是任何处分程序都应当保证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知情权。
  2、在学术处分上建立仲裁制度。学术评定的教育纠纷不宜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应当引入教育学术仲裁制度。教育学术仲裁实体建设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教育仲裁协议的订立。进行仲裁前提是存在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无法进行仲裁。第二,可仲裁事项的确定标准。属于法院立案范围之内的,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将教育学术仲裁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必要补充,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解决教育纠纷的有效途径,必将大力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
  3、继续实行并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建议将教育行政处分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将把高校做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教育行政处分复议可以作为学生申诉后的一条救济渠道,做申诉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如果学生申诉无法奏效,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中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审查处理。对上级机关不进行复议处理或对其做出的处弹决定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好处在于它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广,处分合理的、合法的,都在议的范围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4、在救济结果上实现处分诉讼制度。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后闸门,是对不法行为的校正和纠错,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私权利的保障。法院不应介入专业性质的教学和学术问题,而应坚持教育行政诉讼仅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显然高校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属于行政授权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即是高校对其内部成员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具体到高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权、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和学籍管理当中的退学情形等,涉及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并足以改变其身份的处分,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得权利的救济。
  高校学生处分权进行研究是理论和现实的需要,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高校学生处分权应当符合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其权利行使更要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一定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探析大学教师权利的制约与保护
谈我国对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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