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保障(1)(2)
2014-09-26 01:00
导读:(三)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实现的意义 由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1、住房权是一项影响公民许
(三)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实现的意义
由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1、住房权是一项影响公民许多重要权利实现的基本人权。衣、食、住、行是人们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住房权是源于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基本人权。根据联合国一些人权机构的分析,许多人权的享有都离不开适当住房权的实现。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利,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人身安全的权利,个人隐私、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受任意侵扰的权利。同时,享有适当、安全和有保障的住房对于人们能够享有如下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环境卫生权、获得高标准精神和身体健康的权利等[6]。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住房权作为基本人权后,联合国多部人权公约及区域性人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将住房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固定下来。
2、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权,在对待国家和人民关系方面,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国家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7]温家宝总理也说过:“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8]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和基础。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属于消极义务,国家只要不采取侵犯个人以上权利的行为就基本上可以保证其实现,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消除因经济、社会的不公平而引起的社会弊端,保护和帮助弱者。在国际公约中,住房权主要规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实施方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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