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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习惯、民间道德规范
人类自形成为社会之后,就必须产生一定的规范来防止个人、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相互损害,为处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制定一系列调解和惩罚规则。其中既有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国家法,也有流行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但是,官方的法律总会有漏洞,执法者也难得做到“明察秋毫”并把犯法者统统绳之以法。
萨姆纳认为,在行为规范方面的民俗为社区大众所长久接受之后,会产生一种神秘化的社会过程,而转化为“民德”即民间道德规范,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宗教或惧鬼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原本产生于民众日常生活与行为中的民俗(习惯性行为),经由原始宗教或惧鬼或魔术等因素的神秘化作用而转化之后,成为具有约束力或制裁力的“民德”。违反这一“民德”的行为,就是“作孽”。我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以儒家礼教(一套确定人际关系法则的“礼治”)为主,以法律惩罚(“制法典,正法罪,辟狱刑”《左传》)为辅,与此同时还存在着民间处理各类纠纷的习惯法,并有与民间宗教和华系的道德规范为基础。这是维系传统社会的秩序和行为规范的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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