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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公司法第29条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其对”滥用”并未进行具体解释,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江平教授在一次演讲中说,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条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构成”揭开公司面纱”:第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别,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第二,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同,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第三,公司与股东之间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的。笔者认为如果将其加以确定,将有利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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