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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若干法律问题(1)(2)

2015-09-21 01:01
导读:2.明确管理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甚至经营权都由国家拥有,政企不分。这常常导致景区的维护和管理无法合理进行

  2.明确管理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甚至经营权都由国家拥有,政企不分。这常常导致景区的维护和管理无法合理进行。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管辖权,导致许多国家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地方化,名为国家所有,其实际的管理、收益和处分权的行使则是围绕着地方的利益甚至是地方官员的利益和政绩打转,这已成为生态旅游资源屡遭破坏、资源所有权以各种形式变相转移的主要原因。更大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对景区的管理缺乏统一,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交叉。从国务院部委到省市的厅局,都可以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对同一景区(的各个部分)发号施令。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国家风景名胜区由建设环保部门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文物景区由文化部门管理;道观寺庙由宗教部门管理;国家森林公园由林业部门管理;国家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门管理;旅游业由旅游部门管理等等。这种分工管理格局,使得生态旅游活动的管理主体林立,权力、责任和能力分散,不仅导致生态管理资源的大量浪费,也容易造成管理混乱、管理不严和管理缺位。
  鉴于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的现状,建议新的立法要赋予特定部门对生态景区和生态旅游明确的、独立的专门管辖权,使之成为生态旅游的权威管理部门,对全国的生态旅游实行高效管理。
  3.规范管理条例。明确了生态旅游的专门管理部门以后,还有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由立法加以解决,那就是制定规范生态旅游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于生态旅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生态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估体系,生态旅游区的审批和划定,生态旅游的安全保障体系,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生态旅游资源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运用,生态旅游市场的管理,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生态旅游管理者(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生态旅游者的管理,生态旅游区当地居民的管理等等,都缺乏法律的规制。这必然导致生态旅游经营管理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因此,生态旅游管理专门立法要尽快摆上日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GIVEN模式在解决旅游开发主客矛盾中的运用
农业旅游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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