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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斯密又从工资、地租、利润是价值的三个源泉出发,认为“不论是谁,只要自己的收人来自自己的资源,他的收人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人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的收人称为利润。……完全来自土地的收人,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实际上,斯密在这里主张的是“资源”平等观念,即财产平等观念,认为在“资源”面前人人平等,这符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时期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斯密并没有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认为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人,是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他说:“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
显然,尽管斯密主张财产平等观,认为资本和土地所有者要凭借生产要素(财产)获得收人,但是,他又正确地认识到,这种收人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
二、效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效用价值论”是由萨伊、穆勒等提出来的。萨伊认为,“一件物品价值的惟一公平标准,是这物主人在害I}让时能够很容易换取的其他一般物品的数量”,并强调价值更确切地说是“交换价值”。在他看来,“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产生的。……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没用的东西,谁也不肯给与价值。”因此,“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应该说,这是“效用价值论”的最早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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