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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价值的“质”的规定。关于价值的“量”的规定,传统理论认为是用它所包含的创造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进一步讲,就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
联系传统理论关于商品的界定—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凝结了一定量的劳动的物品才能用于交换,从而成为商品。交换价值是以价值为基础,而且是唯一的基础。“既然交换价值只不过是计算在某个物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的特殊社会方式,它就例如汇率一样不包含物质要素。在某种程度上,价值就是交换价值,其区别就在于使用的语境的不同。
传统理论认为:“商品之间只有价值关系,而没有其他关系。
因此,从以上论述来看,传统理论对商品和价值的界定是以人为完全的尺度的,不包含任何物质的因子。从人类劳动是否凝结在商品上来规定价值的存在,无疑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第一次使人的主体性毫无保留地体现在商品及其价值的规定上。但是,仅从人的尺度来进行价值的分析,抛却物质的因素,却不可避免地产生疏漏和矛盾。
四、传统价值、价格的理论不可回避的矛盾
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商品产生的两个条件。因此,对商品的分析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社会分工使我们只能生产一种或几种使用价值。但我们本身的需要却远远超出这些实用价值的范围。私有制的存在,使我们必须尊重一个常识:要获得别人所拥有的使用价值,必须用自己的使用价值来进行交换。
传统理论认为分析价值形式“商品之间只有价值关系,而没有其他关系”。“显然,最简单的价值关系就是一个商品同另一个不同种的商品(不管是哪一种商品都一样)的价值关系。
这显然忽视了商品的另一种关系,即使用价值的关系。也就是说,从简单价值形式开始,商品交换必须是以商品的不同使用价值能满足各自的所有者的需要为前提的,否则,商品交换根本没有发生的可能。在简单价值形式的分析中,传统理论显然只是把等价形式作为相对价值形式表现的工具,而未注意等式存在的这一前提。
关于价值和交换价值,传统理论认为:“一个商品的价值就是通过它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得到表现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价值完全等同于交换价值呢?传统理论认为“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很明显,这种观点同样忽视了商品交换的物质前提,从而把交换价值等同于价值。但在论述交换时,传统理论又认为:“商品在交换时,其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被确认有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这是矛盾的第一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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