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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局限和矛盾
按劳分配的依据是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它是以商品、货币、价值的消亡为前题。但是,在我们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按劳分配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货币、价值的关系中被坚持和张扬的。因而,作为社会主义分配理念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作为实践的按劳分配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反差,使一种理论没有真正进入社会的实践就遭到了实践的否定或质疑。当然,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木身的问题,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和社会财富创造的不充足。这一问题束缚着按劳分配制度观念的深化和发展,同时也是我们把一种超前的社会制度理念生搬硬套到社会实践中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社会生产力的发达程度和物质财富程度显然都是当代社会主义所不具备的。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而言,一方面应该是对于社会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和劳动正义的体现,另一方面应该是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反映。它们不一定要成为现实的当代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把按劳分配仅仅作为具体的社会分配形式,更重要的是要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分配理念,通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体现出来,成为体现社会主义劳动者地位和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在于社会产品使同样的劳动获得相同成果的分配,其局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且不能合理合法地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现状;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在于对劳动和劳动条件的同时重视,其局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全不能代表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进步。按劳分配着眼于公平的考虑,按要素分配着眼于效率的保证。就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劳动和劳动价值而言,二者是一种矛盾的并存。谁之利益合理取决于社会制度的认识。市场化的分配原则中按要素分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必然有所不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要特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为主和其他分配原则相结合所体现和保障的首先应该是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当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绝对的零和博弈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某人所得,必为某人所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发展为人类的安排提供了更多的财富以及公平的再分配原则。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的制度理念和分配制度安排应该能够从这里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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