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的新形式:导游服务公司(1)(2)
2016-03-02 01:00
导读: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职能分析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
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职能分析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两种形式。前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目前,全国各主要旅游城市都已依照《指导意见》纷纷成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以导游公司形式居多,部分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有关社会导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这些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现对整个旅游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为社会提供社团信誉
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信誉产生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决策主体预期一个长远的未来,就会重视信誉,检点现在的行为。反之,如果对未来的预期很差,就会导致非理性的短期行为。
导游人员对未来的预期还取决于市场中博弈的普遍形式。而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兼职导游工作由于服务的对象的不固定性,工作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流动。高流动性造成市场上一次性博弈频繁,从而造成违规短期行为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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