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1)(2)
2016-03-19 01:00
导读:2.对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其最终目的和动力是追求最大利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权利制衡,使决策机制更加科学,监督的目的是使控制机制更加有效,同
2.对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其最终目的和动力是追求最大利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权利制衡,使决策机制更加科学,监督的目的是使控制机制更加有效,同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比如说年薪制、期股等。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与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密切相关。首先,这种内部监督是单向分层次的,即只能是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内容有:(1)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3)其他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股东大会;二是通过公司监事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三是有权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的任期审计以及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审计。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往往在日常工作中干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正常工作的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控股方的战略意图,应由委派到公司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的方式去体现,这不仅是公司法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其他小股东的尊重。否则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决策形式上就没有区别,不仅有体市场经济规律,而且当公司由此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其他股东有向控股方股东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内容有:(l)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3)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4)其他董事会制定的有关方案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一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二是委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董事长直接干预总经理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做法是错误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其次,控股方国有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一般是控股方股权代表)和总经理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依据公司法,控股方国有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公司董事长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东大会上和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应当说没有直接关系。董事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但董事长并不能代表董事会,总经理是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向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进行内部监督过程中,弄清上述关系,有利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分清经济责任。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战略成本管理中的价值链分析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选用的另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