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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高校学生权利的程序保障(1)(2)

2016-09-05 01:02
导读:二、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 教育部近期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
教育部近期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教育部的这一法规,为高校建立学生处分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部分高校的实践也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华东政法学院在200。年3月建立了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听证制度。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5次听证会,3次涉及考试作弊认定,1次关于体育补修,1次关于研究生作业未及时上交而不得毕业。其中,除第二次关于“是否构成共同作弊”的听证会维持最初决定外,其余4次都对原来的处分意见进行了变更。2002年又颁布了《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对听证细则作了详解川。无独有偶,西南政法大学也于2003年制定了《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对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机构及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听证的告知、申请与受理,听证准备和听证的举行等具体程序作了详细的说明,使得听证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可依[Cs7。在此,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建立听证制不仅是可行的,也是有益的。
(一)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
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应成为法治状态下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考虑对学生权利提供最有效和最公正救济的同时,应从教育的目的出发,在因有关学生权利纠纷而请求行政诉讼等校外途径之前,首先应考虑完善校内的救济渠道。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的权利,这为维护学生的权利确立了法律依据,也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62,63条规定,受处分的学生如果不服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至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这也只是一种事后救济的途径。而行政诉讼则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而且法院在受理的很多案件中都有一些引起争议的地方,有大量的类似案件得不到司法救济。这样看来,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事后救济的途径并不十分畅通。“一个完整的学生权利保护体系,除了事后的救济体系,还应包括事前和事中的救济体系。”
(二)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正处理违纪学生
听证制度本身就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其程序设计更是注重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证据的质证等权利。“偏听则暗、兼听则明”,通过听证,可使处理机关(学校)全面查明事实,依法对违纪学生作出合法恰当的处分,也为防止权力滥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听证制度的行政公开性原则使行政相对人了解了行政活动的相关内容,了解了活动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在参与中争取权利,保护权益。”t7习同时,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即使可以重新解释,但却不能推翻撤回。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而最初的不确定性事实也逐步被吸收消化。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在社会、经济、文化日益发展和高校管理纠纷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下,通过听证程序,会比高校单方面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的效力更具明显强势力量。依靠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双方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来搞清案情,能让大学生心服口服。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析面向高校理工科学生的教学方法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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