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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1)(2)

2017-08-28 03:20
导读:但是后来,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中有些学者的讨论趋于情绪化,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法学自身的问题。经济法被引入中国后,一些学

但是后来,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中有些学者的讨论趋于情绪化,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法学自身的问题。经济法被引入中国后,一些学者不恰当地理解“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纵”的要调整,“横”的也要调整,如此“大经济法”便使民法成了“公民消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实际,令有些民法学者感到不满。二是法的部门划分及其理论本身存在缺陷。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主观的学术活动和分类,而法学界照搬苏联的法律部门划分“客观论”,认为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划分,但由于“客观”事实上要由人来作主观解释,有些人不由自主地推崇、追求学术“权威”和领导官员支持,以证明自己的立场、观点的“客观性”。须知,古今中外并不存在什么“独立”法律部门,任何法律部门都要服从法治一般,而且法律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部门之间也是交叉的。对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以及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法治实践。第三是传统法律学科处于强势地位,新兴学科则相对弱小,在民法经济法的纠葛中,内外环境对经济法学的发展都很不利。
这种情绪化在1986年前后达到顶点。当时全国人大研拟制订民法通则,而经济法学者提出不要搞民法通则,应当制订“经济法纲要”,因为民法只是适应自由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当然,全国人大最终通过了民法通则。虽然经济法没有因此被否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纵向的经济关系要由经济法来调整,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有些经济法学者一度竟萎靡不振,以至于全国只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忍受着各种杯葛和压力,仍在艰难地维持着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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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90年代末,商法研究愈益兴旺,民商法又从“商”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的角度,与经济法展开了小小的争论。商法本为民法,在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产生,时至今日,社会成员平等、“泛商化”和政府广泛参与提供公共和准公共物品以及公开市场操作,无论从主体范围、行为的“营利性”还是从适用的法规看,民商都不可能分立。因此,民商法同属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中心展开的私法,与经济法之间并无大的矛盾。
关键在于,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问题不解决,经济法就没有“出头之日”,因为按照仿佛是“客观”化身的传统法学和强势学科的解释,经济法只是民法、行政法等规范的组合,并不能独立存在。这正是民商法与经济法观点的交锋所在,即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这个问题到90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解决。1992年笔者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提交题为《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的年会论文,论证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相对性以及“独立”法律部门的提法不能成立,并就此作了大会发言。经过十余年,这种观点逐渐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加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管理作为经济内在要素的客观条件和必要性形成广泛共识,经济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之一,也就顺理成章了。
1998年,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其14门核心课程之一。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学逐渐得到社会和官方的认可,最终得以确立。在经济法学趋于健康稳定发展的新阶段,人大经济法学重整士气、更上层楼,系统构建了经济法部门的教材教学体系,继续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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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法学科的专业方向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消费者法等。其中,史际春教授专攻的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总论》和《企业和公司法》;徐孟洲教授专攻的财税法、金融法,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税法学》;吴宏伟教授专攻的对外贸易法、竞争法,朱大旗教授编著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宋彪副教授专攻的规划和产业法,孟雁北副教授专攻的能源法和竞争法,等等,都在同行中赢得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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