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法律义务(2)
2013-06-30 01:00
导读:4.及时就诊,遵从诊疗计划的义务。 现在已经入老龄化阶段,中国社会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在2010年发布的财政报告指出,2011年以后中国人口老龄化将会呈
4.及时就诊,遵从诊疗计划的义务。
现在已经入老龄化阶段,中国社会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在2010年发布的财政报告指出,2011年以后中国人口老龄化将会呈现加速态势,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而据四川省一项关于60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利用的调查中,老年居民两周就诊率为 41. 1%,年住院率为19. 3%。[3]因此,老年人作为住院就诊的主要住院就诊人群,有维护健康的权力这包括及时就医、接受医疗机构的。此外,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有义务遵照医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取的检查、治疗计划,同时还有义务遵守约定随诊,以保证跟踪病情,如不能随诊则要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通过及时的就诊、规范的诊疗、按时随诊,不但可以帮助患者早日康复,还有利于医务人员了解患者后续治疗疗效,病情是否稳定、复发、转变的可能,有助于促进患者身体康复。《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5.尊重医务工作人员及他人,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义务。
2010年8月在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一名着急为孩子看病的家长打伤正在带病加班工作的陈启雄医生,致其头外伤、整个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外耳道、鼻腔出血,同时其胸椎骨折旧患复发,陈医生考虑以孩子安全为重,直到为患儿检查治疗结束后才报警,而家属的则认为“伤了人赔钱就是”,可见医务人员的地位如何?医患关系进入了紧张阶段。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010年7月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条文充分体现了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的地位应得到加强和提高,然而广大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的付出,
结语
马克思有句法律格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其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而统一也说明他们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在我们广泛享有个人权利的时候,应该深思是否有履行到自己法律义务,在强调“上帝”权益,弱势群体时,是否有履行其法律、道德、社会义务。[4] 因此我们不能以权利为先导,应该以建立一个以义务为标准的高素质社会,创建以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尊重的和谐医患关系,努力营造医生尽心尽责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认真履行行医治病的职责,而患者也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医生诊治,尊重医生治疗成果的义务,从而构健和谐的医疗环境,那么医疗纠纷也将会越来越少,医疗质量也会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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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nese doctors are under threat.Editorial.The Lancet, Volume 376, Issue 9742, Page 657, 28 August 2010.
[2]兰迎春;王敏;王德国.“医闹”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医学伦;2008(06):64-65.
[3] 应桂英,杨淑娟,甘华平等.四川省老年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利用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5:390-391.
[4] 引用夏良伟.浅谈患者义务与文明就医[J]. 中国医院.2008.2(12):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