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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毕业论文--控制下交付手段初步研究(一)-自动

2013-07-1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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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作为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是伴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激增逐步发展起来的,并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禁毒实践与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的认可。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禁毒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都明确肯定了这一特殊侦查手段。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与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且上述三项公约都已经为我国政府批准。在犯罪侦查实践中,特别是毒品犯罪的侦查控制中,控制下交付手段也已经被广泛运用。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对于这种新型特殊侦查手段缺乏深入的、专门的研究,实务工作者对于控制下交付也存在不少的疑惑与担忧。诸如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内容、实施方式;在整个秘密侦查手段或者说特殊侦查手段体系中的地位;在适用这一手段时存在哪些风险,控制下交付手段与缉毒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诱惑侦查”手段是否相同、二者的关系如何;控制下交付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存在哪些争议;是否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将这一手段合法化、如何进行规制等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目前的研究成果尚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特殊侦查手段进行专门研究,以剖析理论难题、应对实践困惑。
  一、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兴起背景与功效
  1.相关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项特殊侦查手段,是侦查人员在发现有关违禁品后,为将相关犯罪组织或团伙一网打尽而将违禁品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放行,籍此发现更多乃至全部犯罪人。这种“放长线、钓大鱼”的侦查手段最初是在毒品犯罪的侦查实践中形成的,据有关学者考证早在1931年美国禁毒机关就曾使用这种手段破获了从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途经阿姆斯特丹、汉堡贩卖到美国的鸦片走私活动。[1]尽管如此,控制下交付手段得到进一步扩大发展的动因还是二战后国际贩毒犯罪活动的突增,为应对这种贩毒活动的国际化、跨国式的发展态势,国际社会开始在打击毒品犯罪领域开展合作。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禁毒局在欧洲联合执法实践,推动着包括控制下交付在内的大量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在欧洲“扎根”。[2]随着上述过程中控制下交付手段在各国打击毒品案件中的广泛使用,国际社会开始酝酿研究、总结对这一打击毒品犯罪卓有成效·的侦查手段,联合国禁毒署、麻醉药品委员会等有关国际机构自1982年起就多次讨论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的可行性与实施步骤。[3]最终在1988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非法贩卖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公约》中首次明确肯定了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并对其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后在《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又进一步扩充了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范围从而丰富了其内涵。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禁毒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界定为一种技巧,即在一国或者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者监视下,允许货物中非法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以及其他毒品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各类毒品犯罪人。[4]在《打击跨国犯罪公约》与《反腐败公约》中,控制下交付被界定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这里的“货物”不仅仅包括毒品,而且还可以扩展到非法贩运、交易的武器、珍稀动植物物品、伪币以及其他走私物资,控制下交付手段适用的范围也相应地由毒品犯罪扩展到了各种非法交易、走私的物品。
  而从学理的角度来看,控制下交付手段可以被界定为侦查机关发现非法交易的物品之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形下,允许物品继续流转,以侦查策划该项犯罪的犯罪组织、犯罪团伙以及其他犯罪参与人从而彻底查明该案件。该手段的实质是通过监控相关违禁物品的流转,力图将幕后主使或者整个犯罪组织一网打尽。实际上这种手段与侦查实践中早已有之的“放长线、钓大鱼”的侦查策略十分相似,但作为一项专门的侦查手段出现主要还是适应了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新兴犯罪形态的抗制实践。
  2.控制下交付兴起的背景与功效
  上世纪后半叶,世界各国与国际社会面临的威胁安全与秩序的一个主要挑战就是汹涌的犯罪浪潮的不断侵袭,其中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晚近出现的恐怖犯罪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社会生存的毒瘤。这些新型犯罪组织性强,内部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突出,而且往往表现为跨国犯罪的形态,侦破难度极大。许多毒品犯罪以及其他非法违禁品的交易犯罪由于违禁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不同国家,往往要经过运输、贩卖等流转过程,犯罪组织、犯罪主犯往往设计了精密的流转步骤与反侦查计划:采取人货同行的方式贩运时,贩运人无从知悉整个犯罪计划与犯罪组织,一旦侦查机关发现违禁品,也只能是“就人论人”,而无法侦破整个犯罪、发现犯罪主谋;近年来犯罪组织在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违禁品交易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更有效地逃避打击,又逐步使用人货分离的运送方式,利用现代化的运输、邮寄方式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侦查机关查获有关违禁品,也只能是“就物论物”,更是无从查明有关涉案人。毒品犯罪等违禁品的交易型犯罪同时呈现出组织化的特点,犯罪组织的主犯根本不会参与违禁品的运送、交易行为,侦查机关发现违禁品时即使能够抓获某些违禁品的贩运人员,对于挖出犯罪的主谋以及整个犯罪组织也是于事无补的。于是为了将犯罪主犯与整个犯罪组织绳之以法,而不仅仅是抓获运送者或者扣押“无主”的违禁品,控制下交付手段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被广泛运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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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重要功效在于这一手段是针对违禁品交易犯罪特别是毒品犯罪的新特点而产生的一类对策性手段。控制下交付之所以为各国的执法实践作为一项极具价值的侦查手段,主要在于通过该手段的使用可以获取针对犯罪组织者以及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证据(如毒品贩运犯罪)。[6]以毒品犯罪为例,在人货同行的毒品贩运犯罪中,仅仅抓获运送者(实践中称之为“马仔”)只能侦破违禁品运输方面的罪行,而对于挖出毒品犯罪的幕后主使、犯罪集团以及摧毁整个毒品贩卖链条功效十分有限;更为严重的是,毒品贩运的实践表明越来越多的贩毒者选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贩毒,因此仅仅发现并扣押毒品,既不能发现发货人,更不能发现接货人,有关的犯罪者根本就不可能抓获,可见对于“无主”的毒品只有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才能实现破获此类违禁品交易型犯罪的最终目的。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效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决议中,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上述控制下交付手段存在价值所达成的共识,即认识到控制下交付能够帮助执法机关发现毒品贩运集团的组织者、流通渠道、组织结构、贩运网络,从而成为对抗毒品贩运以及相关犯罪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7]
  二、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与一般环节描述
  1.表现形式
  (1)国内控制下交付(internal controlled delivery)与涉外控制下交付(external controlled delivery)
  这种分类方式是根据控制下交付实施地点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控制下交付完全在一国领土内实施的,为国内控制下交付;违禁品的流转跨越不同的国家,需要在不同国家领土上实施监控的,为涉外控制下交付。其中涉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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