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支持农村住宅建设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贷款满足率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高等等。本文以广西贵港这类以农业为主体的地区为视角,提出了促进金融支持农村住宅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住宅;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
一、贵港市金融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情况
(一)农村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
贵港市现有农村居民户数1l0万户。2007—2009年, 贵港市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9.91、30.90、31.92-,y-~ 米,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新增建房户数分别为23617户、23895户和257l0户,新增建房面积分别为354.82、394.24、427.06万平方米。2009年农户新建房比例为2.15% 。
(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支持农村住宅建设的主力军。
2009年, 在贵港市农村住宅建设贷款来源中,农村信用社贷款占98% 以上。2007—2009年,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贵港、桂平、平南)共向2.3万户农民发放农村住宅建设贷款6.5亿元。
(三)农村住宅建设对g_,bC sg费和生产拉动作用大。
2009年末,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余额3.6亿元,比2009年初增长14.5% 。据测算,农村住宅建设投入可5倍带动相关产业如水泥、制砖、运输、建材、建筑、装饰等行业的发展,2007—2009年,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就拉动了32.5亿元的农村市场消费。
(四)农村住宅建设贷款质量逐步改善,贷款利息收入稳步增加。
2007—2009年, 贵港市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余额占农户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6% 、9% 和7% ,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不良率分别为23.90% 、14.89% 、20.80% ,分别比农户贷款不良率低8.38、7.11和2.54个百分点; 同期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从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中分别获得了0.14亿元、0.27亿元和0.26亿元的利息收入,分别占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的7% 、10.59% 和8.47% 。 中国大学排名
二、金融支持农村住宅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融资渠道少,农民建房贷款难。
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住宅是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固定附属物,农户也就无法以住宅抵押来获得贷款。虽然法律允许“四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村车辆(包括农用车、农用大型设备)可以用于抵押,但由于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部门未明确、登记机构未建立、评估机构缺乏或资质条件不具备,上述抵押担保物在村镇甚至县市都无法实现抵押评估和登记。因此,在广大的农村,农民可以用来抵押担保的物品非常缺乏,即使有少量财产可供抵押登记,但在现实中也没法获得抵押贷款。
(二)农村住宅建设贷款满足率低、增长慢。
2007—2009年,贵港市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占农户贷款的比例分别为6% 、9%和7% 。从农村住宅建设贷款满足率调查情况来看:按申请贷款获得情况统计,农村住宅建设贷款申请兑现率为48% ;按贷款额度统计,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住宅建设贷款额度控制在2—3万元之间,大部分农户农村住宅建设资金普遍存在3O% 的缺口。2009年底,贵港市 家农村信用社农村住宅建没贷款余额为3.6亿元, 比2009年初增长14.5% ,比农户贷款49.6% 的增长率低35.1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低2 1.58个百分点。
(三)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高。
2007—2009年,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村住宅建设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为30—40% ,介于春耕生产贷款(20—30% )和养殖贷款(40—50% )之间。2007—2009年,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从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中获得共0.67亿元的利息收入,其中:贷款利率上浮的利息收入达到0.17亿元, 占比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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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竞争不充分, 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发放农村住宅建设贷款。
在2009年贵港市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中,农村信用社市场份额高达98% 以上,其他金融机构不足2% 。2009年末贵港市三家农村信用社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1.9亿元,存贷比例达74.53% , 接近75% 的监管上限,其持续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显得力不从心。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尽管在农村有大量的营业网点,存贷比例只有37.33% 、1.54% ,存在大量的可用资金,但不办理农村住宅建设贷款。
(五)创新不足, 贷款种类少。
目前农村信用社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仅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还没有以联保等方式发放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社认为,联保贷款比较适合实力强的养殖户,在目前信用环境较差和司法力度较弱的情况下,对小额贷款户实行联保,联保户数越多,贷款管理环节就越多,风险就越大,联保可能会变成“乱保”。
(六)信贷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据测算,专职信贷员管理农户贷款200户以内比较合适,但2009年贵港市 家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仅管理小额农户的信用贷款就达人均223笔。大部份基层社信贷员严重缺乏,个别人口在10万以上的乡镇,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仅有3名,此外,信贷人员老化、素质偏低,对开办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业务形成了巨大制约。
三、促进金融支持农村住宅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抵押、评估、征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农民住宅建设贷款抵押担保难题。
一是当前农村抵押担保难是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冈。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资产Et益增加,总407期加上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形成大量住宅资产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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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修改完善《担保法》,并推行农房产权登记制度,允许农村住宅流转和抵押。二是针对“四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村车辆等抵押登记评估难问题,各地政府要尽快指定承办部门,落实责任。j是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推动农村农户征信机构建立。四是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能人或集体组织建立农户贷款担保中心,增强农户贷款信用等级。
(二)整合农村金融服务资源,全面推动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业务的开展。
一是出台政策配合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住宅建设,制定支持农村住宅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和信贷投放计划,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督查考核。二是有针x,j-性地出台涉农金融机构促进农村住宅建设贷款持续稳定增长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进入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开办农村住宅建设相关金融业务,促成涉农金融机构的整体联动,支持农村住宅建设。
(三)配合国家建材下乡计划,建立专门的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制度。
目前,广西区农村信用社系统虽然已制订了《农村信用社个人自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但贷款对象仅限于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在农村自建住房不适用。最近国家正在实施建材下乡计划,建议涉农金融机构制定《农村住宅建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住宅建设贷款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申请农村住宅建设贷款的手续、贷款审批权限、贷款额度、利率定价、担保方式等。
(四)创新融资渠道,将农村住宅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目前,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铁路、公路和机场、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丁程、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
水利工程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等,而农村住宅建设尚没有列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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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尚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使用,如广西贵港市有2024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使用,每月需负担债券利息40万元。比较好的办法是:在目前国家实施建材下乡政策的情况下,农村住宅建设也可以考虑作为一项农村民生工程,列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范同进行统筹安排。
(五)指定专职信贷人员负责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宣传和发放工作。
涉农金融机构要对系统内信贷人员进行统一的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专项业务
培训l,详细学习了解信贷政策、相关手续、贷款审批权限、贷款额度、利率定价、担保方式等。在各营业网点指定一名农村住宅建设贷款专职信贷人员,负责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宣传和发放T作,建立“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台账” 等。
(六)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让利于农民。
农民是全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定价指导,统筹考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实行有差别的贷款利率政策。建议全面停止执行日前农村住宅建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40% 的做法, 明确农村住宅建设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切实做到让利于农民,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七)采取多项措施,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
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农村信用社依然是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住宅建设,必须采取多项措施,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存款吸收工作,降低项目贷款和非农贷款占比,优先安排农村住宅建设信贷供给;二是人民银行在再贷款管理上,做好再贷款需求监测,灵活调增支农再贷款;三是尽快落实将县域金融机构的存款按一定的比例(如45% )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四是鉴于农村信用社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后,其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资金调剂能力已经大大增强,抗风险能力也已大大提高,建议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时期内,放宽农村信用社存贷比例上限管理,即由目前的75%上限调高至80% ,相应增加5%的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贵港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因此可以增加5亿元左右的可用资金,真正体现惠农信贷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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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方敬宇.以农房作抵押破解农民贷款难的调查IN].金融时报,2010—01—25.
[2]牛娟娟.落实强农惠农新政策金融支农须寻求新突破IN].金融时报,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