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制前明晰产权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2)
2013-08-20 01:03
导读:估公司的计算。即企业对于内部职工来说,国企资产的价值更大。同样,政府要从和社会收益来计算。如果职工安置费都由政府支付,政府就得考虑变卖厂
估公司的计算。即企业对于内部职工来说,国企资产的价值更大。同样,政府要从和社会收益来计算。如果职工安置费都由政府支付,政府就得考虑变卖厂房和设备的进款是否足以抵消安置费,或者考虑企业亏损补贴是否大于用于职工失业后的政府低保转移支付。总之,西方的收益现值法在我国产权不明晰的状况下,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企职工正当权益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受损。在西方,用EBIT分析就能保证破产或兼并重组过程中实现资本向效率最大的商业领域流动,而在我国必须以增加值来分析才有可能以帕勒托最优方式盘活国有资产。
让我们再逐个审视现值计算中各种情况下利益各方的得失。
首先,假设收益现值为正,第三方出资按收益现值购买这一国企。但我们知道,国企往往养了许多冗员及退休人员,购买者不一定可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而索取更高的剩余,他完全可以在购买后解雇冗员或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如通货膨胀后不提高退休金),从而降低了劳动力成本,进而从中渔利。这种渔利并不是因为提高了生产效率,因为用增加值作为现金流计算的现值并没有变,变化的仅仅是增加值的再分配,以前分给冗员的部分,现在变成新法人的利润。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国外兼并裁员,国外公司兼并,往往是利用了规模原理,例如原来两个100人的公司各雇了一个,兼并后两个会计之一被解雇,而留任的会计就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如果国企改制后裁减冗员时作出了合理公正的安置,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即原来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冗员,在他得到应有的补偿(前国企给他福利现金流的折现值)后,他还可能流动到在经济社会中能发挥作用的地方。问题是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国企改制结果,不但没有保持原来的经济效益(从增加值来看),反而破坏了企业原有的生产力;不但没能保持职工原有的生活水平,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但没有增加政府收入(因为许多招商引资优惠),反而还要增加政府开支(下岗工人低保救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以盈利现金流折现计算的收益现值,可能把国企不成文契约回避掉(职工以前难以被国家解雇,私有化后就被堂而皇之地解雇了),从而使国家和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所有者仅仅是剩余索取者,是在履行了企业内部各种契约后所得的剩余的索取者,这对国家做股东时是如此,则转制后仍然是如此。国有企业对员工有不成文的契约,由于在不明晰的条件下转让给新的法人,而这一契约就无形中被新法人单方面不公正地消除掉。相比之下,新法人往往不能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把以往的银行赖掉。新法人继承了国企以往的债务契约,也应该继承以往国家对职工的既成事实契约,虽然以往国有企业对职工的不成文契约缺乏激励,应该在改制中重新作出适当调整重新签约,但这种改变必须是在职工明确其权益之下,经过双方协商谈判而成,决不能由新法人单方面随意处置。如果我们以增加值现金流来折现,我们就能分析以往增加值在政府(),银行(利息)和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中如何分配的,我们就能把以往不成文的契约明朗化,进而在产权交易前先明晰政府、职工、银行产权,从而在国企改制中及改制后保护国家和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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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对于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服务部分的剥离也存在类似问题。以往职工在单位内享有医务室、幼儿园、学校、食堂等社会服务,这些服务的成本由企业运作增加值支付,是职工福利权益一部分。当这些服务功能被剥离时,以往补贴到这些服务的现金流应该转到相应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部分现金流进入职工福利基金,是因为这些现金的一部分可能以奖金的形式发还给了职工,而其余的部分可能被经营这些服务的法人和企业法人所瓜分。
对于国企改制后的新法人,他们应该能以自身的经营能力提高企业的效率,并索取因此而带来的剩余;作为剩余索取,新法人在索取剩余之前必须先兑现以往契约中对职工保障权益。 但有些改制后的企业,生产效益下降了,工人生活水平下降了,而新法人反倒富裕起来了 ,这是因为改制后产权还是不明晰,他们把剩余控制权扩展成任意支配权。它们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改制后职工和国家应有的权益没有以明确的契约形式规定下来,或者有明文规定但缺乏强制性,这样的改制过程,无法形成有效激励。
其次,假设收益现值为零,而EBIT不为零。企业的价值按收益现值法为零。但职工一样有工资,银行一样有利息,国家一样有税收。这时利润为零,对国家来说就是这一资本回报率为零。如果第三方(假设国家和职工是国企内部的双方)出资购买这一企业,对国家当然是件好事,因为对于国家现值为零的资产,现在可以卖出一个价钱。但这一交易的前提是仅出卖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必须是在保障交易后原有职工、银行和国家利益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这才符合帕勒托最优原则,才符合产权交易的市场激励原则。只要EBIT为正,国家、银行和职工的分配都可以大于零。把国企不盈利作为破产重组的依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误区,国家以为不盈利的企业就是资本回报率为零的资产,既然资本回报率为零,或剩余现值为零,则不如变卖厂房设备,还可以卖一点钱。表面上看来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理应将企业破产变卖。毕竟设备变卖的价值要大于盈利现值。但实际上这一行为很可能会破坏企业多年积累的生产力。将厂房设备组织成有生产力的企业并不是不用时间的。EBIT为正即证明企业还有生产力,无论这一生产力如何低下,比起我们社会用于扶贫,用于下岗工人再就业,用于低保救济等政府无偿转移支付来说,仍然是高效率的。这里,国企转制不同于发达国家产权明晰制度下的产权交易,国家在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过程中,不能不考虑退出后所得的收入是否足以支付下岗工人的福利和培训再就业等等社会成本。如果有好的商机,如果有外资看到能创造更多剩余的机会,愿意参与国企改制,那当然要不失时机的进行国企改制,但是,如果时机不成熟,只要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转移支付小于政府从该企业得到的税收,或只要政府对亏损企业的净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减去税收)小于可能要用于低保救济和下岗再就业的成本,国家都没有必要一定要限期将企业破产变卖。盘活国有资产在单个企业的层面上,就是要调动企业内外的人的积极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劳动力和企业其它资产有更高的经济效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收益现值资产评估方法的缺陷,在必要时用EBIT现值重新评估国企资产,评估社会成本和收益,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领域过程中,有计划地兼顾相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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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其次,如果EBIT现金流为零,是否国家就应该把企业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呢?实际上不然。即使是EBIT为零,只要增加值不为零,企业还有经济价值,企业职工还有工资收入。如果职工大会决定职工自己经营企业,进入市场,国家应该允许将该企业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里,银行债务可能会作为不良资产划掉,或者在谈判中进行债转股或其它产权安排,国有资产部分已经不存在,因为剩余索取为零,且变卖厂房设备也无法补偿职工权益。如果企业能够职工自治,则国有资产依然是成功退出,因为国家再也不需要补贴该企业了,企业的资产效率和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企业所以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厂房设备,都进入市场竞争了。
在以上分析中,我们实际上对增加值的索取权作了一个排序,即职工优先,银行债权其次,国家作为企业股东被排在最后。在国外,破产债务偿还秩序也是如此,职工工资最优先,银行债务其次,股东最后。所不同的是,国外工资福利是按月清算的,而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