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组织模式对创业投资家素质培育的(2)
2013-09-09 01:04
导读:三、 信托制 (一) 激励机制 在信托制创业基金组织中,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可以与作为基金人的受托人约定分配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净收益作为受托人
三、 信托制 (一) 激励机制
在信托制创业基金组织中,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可以与作为基金人的受托人约定分配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净收益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作创业投资基金取得成功业绩的报酬,以激励职业创业投资家的管理积极性,从而增加基金投资成功的机率。但是在信托关系下的创业投资基金中,由于创业投资家同样可以提取固定比例的基金管理费,并且为了取得规模优势,专业投资人总是倾向于同时募集和管理尽可能多的创业投资基金,因此相对而言,他们所需承担的经营风险较小,委托人给予其基金投资净收益提成的比率较低,所以信托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不如有限合伙制下的激励有效。
(二) 约束机制
以专业投资人身份出现的职业创业投资家作为受托人,无需对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仅对由于其过错导致投资基金亏损的部分负有限责任,而且一般对于基金经营的亏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约束比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创业投资机构要弱。此外,信托制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信托契约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封闭经营的年限、投资者分阶段投入资金制度以及阶段性强制分配投资净利润等,从而形成对专业投资人的约束机制,较为充分地保障投资者利益。但是,在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中,基金的信托契约具有连续性,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无权直接干预作为专业投资人的受托人对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权,只能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一定程度但不是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另外,一般情况下,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契约;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投资者并没有随意撤换专业投资人和托管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而言,信托制创业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约束也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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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我国创业投资组织模式的思考 (一) 我国创业投资组织模式的考察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成立第一家创业投资机构以来,创业投资已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间,政府主导的色彩非常明显(刘曼红,2005)。[3]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模式方面,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公司制向多种形式演变的过程。中央政府与一些地方政府从1997年起开始探索以新的方式来发展创业投资业,如江苏高新创业投资公司模式、北大招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模式等。2001年1月,北京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发表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国明确了有限合伙制的地位。2007年,《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创业投资理论和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创新,是最能有效激励创业投资家的组织制度安排,并且具有相对较低的运作,是创业投资发达
的首选形式。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资本、创业投资家市场的不完善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推广,而公司制由于法律成熟、运作较规范,因而成为我国目前创业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 我国创业投资组织模式的现实选择
本土创业投资机构目前普遍实行的是自我投资管理的公司制模式。这种投资管理模式对职业创业投资家素质培育的激励和约束效力远远不能充分发挥。为了增强对基金管理人团队或者外部的专业受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应该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吸收借鉴有限合伙制的优点,对创业投资公司的内部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具体体现在组织架构设计、投资股权组成和业绩报酬制度方面进行制度的创新和变革。
创业投资基金在募集公司资本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可以要求作为内部经营管理团队或者外部代理人的专业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配比比例,同步投入相应数量的资金,可以投入少量资金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在基金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按照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配比投入一定数量的创业资本,这一比例与有限合伙制的制度设计一样,一般为基金公司资本组成规模的1%,或者在对单个项目投资时,配比投资比例一般为基金对项目总投资额的1%~10%之间,从而将基金公司的利益与基金经理人或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促使基金经理人或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为了基金公司的利益和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进行素质培育。其次,作为对基金经理人和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配比投入资金的激励,在基金公司进行业绩核算或者单个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净收益核算和分配时,基金经理人和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享受超过其投资比例1%的业绩提成报酬,根据基金公司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比率的高低,可以获得15%~25%比例的提成奖励。“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同时采用了业绩提成报酬、经理层持股和期权等报酬形式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基金经理人和创业投资家的积极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借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设计机制,引入类似的“责任追索机制”,对于不是因为投资者(股东)或者基金(公司)的过错,而是因为基金经理人或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过错而造成基金(公司)的损失、责任的清偿等问题,可以对基金经理人或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实行收回已经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报酬,以及实施有限度的、超过其投资比例的、有一定时效的追索和连带债务清偿制度,这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组织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参考文献: [1]McClelland D. C. Testing for competence r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 [J]. American Psychologist, 1973.
[2]Diamond,D.w., R.Verecchia. Information aggregation in a noisy rational Expectations economy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1.
[3]刘曼红.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J].中关村.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