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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
并购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不通畅。我国企业目前的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集中在内部融资、贷款融资及发行股票融资几个方面。尽管形式上看,我国的融资工具相对国外来说都存在,但在并购实际过程中,可选用的融资方式十分有限,仍主要集中于贷款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上。
2.1在贷款融资方面
《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明确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贷款,相反,《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任何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法》第133条也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贷款通则》也明确指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这些法规一方面防范了市场的一定风险,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银行信贷对并购贷款的限制缺乏灵活性,从而让企业难以筹集到合理的资金。
2.2股票融资方面
首先,由于现阶段发行股票实行额度控制,并按地方、行业进行额度分配,因此,并购非上市公司后,如何解决新增资部分的上市便存在障碍,为完成并购而发行股票也受到制约。其次,是否允许为并购融资发行股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中对股票收购也无明文规定。
2.3债券融资方面
由于部分债券发行公司尚未建立起成熟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其偿债能力不匹配,重发债,轻还债,重筹资,轻管理,造成还本付息的困难,由此造成公众对企业债券市场的信心下降,债券发行比较困难。还有我国目前缺乏二级市场交易制约了公司债券的流通性。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展还相当缓慢,在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不高,其目光更多是紧紧盯着发行股票上。这就人为加大了股票市场的筹资压力,同时也使得直接融资路径趋于单一化,不但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格局的发展趋势不符,客观上也使得直接融资较多受制于股票市场的行情涨跌。
3.我国企业并购融资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3.1企业融资方式可以适当创新
3.1.1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