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中小企业比较研究(1)(3)
2014-02-03 01:34
导读:五、立法支持比较 日本中小 企业 立法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起步子战后初期,形成了 目前 的一套完整配套的保护中小企业的 法律 体系。其
五、立法支持比较
日本中小 企业 立法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起步子战后初期,形成了 目前 的一套完整配套的保护中小企业的 法律 体系。其主要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中小企业经营 发展 的 问题 ,基本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中解决。二是这一立法体系中,既有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方方面面的专项法律。三是中小企业立法属政策性立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各部中小企业立法一般不设法律责任的章节或条款。
日本中小企业法律制度覆盖了中小企业稳定经营、企业结构、 现代 化、组织化、团地化等方面。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涉及中小企业 金融 的法律。二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和升级的法律。三是关于保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获得市场机会的法律。四是关于中小企业组织化的法律。五是关于中小企业诊断指导活动的法律。六是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的法律。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体制依法有序。通过中小企业立法,日本建立了一套专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政策运行机制。一是依法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机构,即通产省中小企业厅,主管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管理和指导专门的中小企业事业机构。二是依法设立各种专门的负责实施中小企业政策业务的事业机构。三是通过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将中小企业的民间社团组织和 社会 服务组织吸引到积极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四是这套组织结构由于是依法设立,依法行事,因此,在中小企业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基本实现了责任明确,顺序分明,相互协作,运作高效。总之,通过立法体系确立的这一机制,保证了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为中小企业的创业、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日本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不断调整。日本中小企业立法中,既贯穿着保护弱者、防止大企业排挤吞并、提高中小企业素质的指导思想,同时又结合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分别予以程度不同的扶持,使中小企业立法的目标和 内容 始终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持同步合微,中小企业在 经济 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与日本经济政策调整相对应,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也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调整滚动过程:一是在战后经济恢复期,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主要是以救济“弱者的中小企业为主”。二是在经济高度增长期,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转向以制造业为中心,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设备现代化。企业集约化。三是在经济稳定发展期,立法的侧重点转向了鼓励中小企业知识密集化、产业融合、帮助特定产业调整结构的方向。四是在经济转换期,立法特别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高技术化、信息化、知识化过程中的创新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创新的事业。
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母法,该法颁布于1963年,当时日本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予以高度重视,视其直接关系到日本“产业结构的升级、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该法不仅 总结 了此前已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而且为此后的中小企业立法指出了方向。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范围界定、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法律的依据、政府扶植中小企业的责任、以及中小企业政策法律实施情况的调查审议等等。1999年12月,鉴于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日本对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了全面修改。一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由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各种差距,转向培育发展具有多样性、独立性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在创造新的产业领域、促进市场竞争、扩大就业机会、搞活地区经济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对中小企业政策体系进行了较大调整。(一),过去实行的促进中小企业结构升级政策,包括促进企业设备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合理化,合理引导企业规模,完善中小企业共同事业机构等等,转向促进中小企业经营革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包括从技术。设备和软件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经营革新,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信息、培训和充足的资金,从 研究 开发、人才、股票发行、债券筹措方面促进风险企业的创造性活动;并且继续在设备、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继续充实中小企业的经营资源。(二),过去实行的纠正中小企业的外部不利条件政策,包括防止过度竞争、完善与大企业的交易条件、保证取得政府订单等等,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尽快具备环境应变能力,包括促进中小企业顺利转换生产经营领域、建立共济制度、完善破产法制等等。(三),在金融、税制方面,由过去实行的适度调整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顺利充实资本,并适度调整中小企业税负政策,转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多渠道资金供应手段,使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资金。三是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作了调整,如本文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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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通过中小企业立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 意义。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加快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是完全必要的。由于立法采取基本法加若干专门法的体例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正在制定当中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带有基本法的特征。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后,将是中国继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事关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经济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它力图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扶持重点。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目前的共识是通过立法确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规范中小企业的促进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曾宪林,2000)。在即将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讨论稿”中对这一表述所做的具体努力,是在保护权益,扶持发展、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规范行为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从总体上讲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这尤其表现在中小企业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以及由此派生的中小企业对乱“揩油”、乱摊派、乱收费无力或不敢拒绝等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因此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在扶持发展和提供服务方面,主要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对采取必要的财税、金融措施,以及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技术、信息、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作了规定。同时针对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大量不规范行为,明确提出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容。此外,初步确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扶持的重点是“高新 科技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企业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企业”。该法初步界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国内目前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调整范围,有几类不尽相同的观点:(1)以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为依据确定调整范围;(2)以在职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为标准;(3)不宜把中型企业划入调整范围;(4)以资本额和在职职工人数为标准并兼顾行业特点。考虑到国家正在拟订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尚未出台,而且中小企业情况复杂、千差万别,“讨论稿”对调整范围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符合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总体构架上设定了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体系等4大章;每一章下设计的措施因事而异,虚实有别。可以说,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构架内,包涵了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具体、比较贴近中国现实的中小企业法律扶持措施。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很完善,而中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则刚刚起步。由于中日两国相近的东方文化,我们可以 学习 借鉴日本先进的、成熟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来加速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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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