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托管:国外范例与我国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操作(2)
2014-05-25 01:26
导读:二、我国 企业 托管的 理论 实践 (一)我国企业托管的实践模式 早在1990年,江西南昌市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就曾把“托管经营”作为企业改造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 企业 托管的 理论 实践
(一)我国企业托管的实践模式
早在1990年,江西南昌市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就曾把“托管经营”作为企业改造的一种形式,委托 经济 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带动扶植弱小或亏损企业 发展 。1992年国家体改委所属的体改所提出设立国有亏损企业托管局的构想。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托管”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
在以上多种改革措施推出以后,不少亏损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仍未找到出路。于是托管经营作为一种新的改革措施被提出来。企业托管是在不宜大范围推进企业破产和收购、兼并实际操作的情况下,针对 目前 企业产权主体不清、明晰产权关系所需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 社会 保障体系不完善、国有资产代表权责不清或不当等 问题 ,设计的一条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先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拓宽外资引进以及国有资产增值三大目的的新途径。
目前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六种企业托管模式:
1、海南的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明确定义:“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运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运营被提到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和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方式的高度上认识。甚至认为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初衷就是搞活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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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的委托经营
黑龙江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委托经营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给“委托经营”的定义是“指企业产权所有者通过 法律 形式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职业性的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主要是指企业及事业、社团法人)或 自然 人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权、利关系,实现经营力价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实行委托经营旨在实现经营商品化,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阶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南昌托管经营
南昌市从1990年即开始探索企业托管经营。根据南昌市经济委员会提交“全省国有小型 工业 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会”的经验材料介绍:“所谓托管经营,就是政府委托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采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方式对产品结构或技术装备结构相近的小型企业,特别是亏损、困难的小型企业,实行委托经营管理。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为进一步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实质是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一种过渡形式。
4、“中现”企业非国有化托管
1994年,香港韵利发展集团总裁刘恩嘉先生在黑龙江组建“中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法人身份在肇东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旨在实现企业经营力商品化的“中现”模式试点,实行承担风险式的委托经营。“中现”模式最大特点是,变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关系为借贷关系,国家从企业的投资者转变成债权人,按借贷条件收取本息。待借贷关系消失,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即已实现。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5、“鞍山一工”股权托管
1996年7月,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一工)托管辽宁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工集团)所属三家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鞍山一工的特点是:其一,鞍山一工的托管是上市公司托管大型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权,开上市公司托管之先河;其二,被托管企业是效益较好的合资企业。
6、广发证券托管“广信”证券营业部
1998年10月6日,广发证券受 中国 人民银行委托全权托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下属证券交易部和基金部,并于2001年7月成功的收购了广信公司几深圳公司的九家证券营业部。
(二)我国企业托管存在的问题 分析
1、托管内涵异化
一是托管与委托代理不分。一些托管公司以财产所有者身份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却不对自己的行为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很大一部分风险由国家承担。二是托管与承包租赁不分。就托管 内容 而言,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让渡,分配都是采取的收益定数上交或比例上交的做法;就责任看,仍带有包盈不包亏的倾向。像能否实现保值增值、能否解决职工
就业安置等问题也没有足以制裁的措施,承担风险责任的仍是国家。三是托管与授权经营不分。一些地方将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也列为托管范畴。
2、委托主体多元化
从委托的内涵看,托管的主体应是企业所有者或其代表。目前看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 金融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大型企业,但到底哪些能真正体现所有者地位,却是个模糊和要大打折扣的问题。
3、受托方行为不规范化
一般来说,受托方要有相当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运营能力。因为托管要综合运用资金支持、专家管理、资产重组、体制创新、技术投入、产品开发、市场策划、管理提升、资产出让等各种手段,对企业进行重组改造。但现实操作中,由于受托方受盈利心理驱动,他们往往不关心企业的机制转换与技术改造,再加上产权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其在企业存量资产上大做文章,变相操作企业产权,进而演变来一种“炒产权”的行为。另外,受托方权力恶性膨胀,短期行为严重,原有职工得不到合理安置等现象也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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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江 晓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