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立法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1)(2)
2014-06-22 01:04
导读:(五)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 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开始 放松 反垄断管制,为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反垄断政策方面,里根政府的立场是
(五)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
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开始
放松反垄断管制,为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反垄断政策方面,里根政府的立场是公司的规模不应该成为主要关心的问题。相反,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将成为检验的标准。同时,里根政府把执行的反垄断法的重点放在价格固定、串通投标等问题上。
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发生于1981-1989年间。在这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善意联系收购事件明显增多,体现了反垄断管制放松后企业的集中化趋势。有大量证据表明,经过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后,美国企业的多元化程度开始出现下降趋势。比如,据Comment和Jarrell(1995)的统计,1978年美国Compustat数据库所列的上市公司中单部门(single business segment)企业所占的比例为36.2%,到了1989年上升到63.9%。
(六)第六次企业并购浪潮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美国政府反垄断法的实施同样不再关注企业规模,而日益关注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把对经济效率的理解从单纯的静态效率扩大到动态效率。1998年的微软诉讼案集中反映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反垄断更重视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到1992年,随着经济重新回暖,证券市场价格上升,并购事件重新开始增长,这种增长一直持续到21世纪,这就是美国历史上的第六次企业并购浪潮。在这次企业并购浪潮中,虽然平均每次并购事件的交易额仍然很高,到2000年已经达到3.529亿美元。通过企业大规模的并购,将一些分散的行业被整合在一起。
总结和启示
总体而言,美国政府的反垄断立法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战略选择,进而决定了企业的并购方向。早期的反垄断法试图同时追求政治、经济、道德等多重目标,侧重于反对以控制价格和产量为主要目的的卡特尔或托拉斯式的企业联盟,导致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以同行业并购的方式形成控股公司来继续达到控制价格提高垄断的目的。然而,许多通过并购形成的控股公司没能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整合和集中化,导致这些控股公司很快就出现了经营危机。此外,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垄断的并购行为。因此,在1916年发生的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普遍选择了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并购对象多为并购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企业。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950年,随着美国反垄断管制的进一步加强,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企业倾向于选择多元化经营战略。通过多元化并购,企业多元化程度开始提高。伴随着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繁荣。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多元化企业并购浪潮,由此企业的多元化程度达到高峰。1981年,里根政府上台后开始放松反垄断管制,为企业选择集中化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并购浪潮表现为清算型接管浪潮。90年代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不关注企业规模,而重视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以及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问题。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的第六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很多行业尤其是与新经济密切相关的行业比如银行业、电信业等分散的企业重新被整合在一起。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人论证并不断呼吁我国应当制定反垄断法,立法机关也早就将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但是时至今日,这项工作尚没有完成,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推出反垄断法。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对外国企业开放程度加大,这又迫切需要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行为,保证市场竞争的效率。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必须参考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对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历史演变、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以及企业并购浪潮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如下启示:
在当前的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和技术条件下,反垄断立法的目标是什么?如上文分析,1890年前后美国社会公众对同业公会和托拉斯的声讨正日益高涨,谢尔曼法案反映了公众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对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强烈不满,以及对一些经济巨头拥有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担心,因此谢尔曼法案反对以控制价格和产量为主要目的的卡特尔或托拉斯式的企业联盟。二战前后美国的反垄断法秉承了谢尔曼法案并更加严厉的禁止同行业并购以限制企业规模从而防止垄断的产生。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反垄断法不再关注企业规模,相反,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成为检验企业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到了90年代,在新经济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不关注企业规模,而重视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以及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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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谢尔曼法制定时正值美国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现实经济状况是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工业品的价格普遍下降,产量迅速增加。所以,维护长期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而不是单纯的企业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应该作为反垄断立法的目标。
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存在非常普遍的行政性垄断现象,对此反垄断立法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所以,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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