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研究(1)(2)
2014-07-03 01:03
导读:委托代理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成效系数γ的值。γ=代理收益/代理成本。若γ1则表示委托代理有效;否则,γ≤1则表示无效。代理收益可表示为代理人经
委托代理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成效系数γ的值。γ=代理收益/代理成本。若γ>1则表示委托代理有效;否则,γ≤1则表示无效。代理收益可表示为代理人经营企业资
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之和。代理成本可表示为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之和,其中,经营损失定义为代理人有意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
在代理人财务公开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固定收益是有效的办法。实际上可以看到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办法,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表现为事先约定的贷款利息。通过固定收益的委托代理后,年金所有人成功地转嫁风险,代理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此时代理人的努力是最优的。对于委托人而言,尽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部分转让从静态上看使其利益受损,但这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经营业务,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从动态上看,由于代理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其积极性提高了,运用其专业投资技术,可以增加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使委托人获得高于自理时的收益。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要给企业年金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以避免不能满足莫里斯的θ边界基本前提的情况出现,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
四、政策建议
1.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之下,需要在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最终责任主体,它有更换投资管理者、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权力,这就迫使这三类机构必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之间也应该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在三者同时作为企业年金代理人的过程中,他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投资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账户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和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而托管人则有责任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这些相关责任都是由委托代理关系衍生出来的,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也十分重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建立市场化的投资管理体系。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企业年金的保费收缴、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将基金作为企业生产资金进行投资,也有上缴社会保险机构或上级工会“互助会”投资营运。这种非市场化投资管理方式不仅投资收益率低,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而且难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基金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公开竞争招标的方式来挑选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由其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不仅有利于增加服务的竞争性、降低管理费用,而且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更重要的是,投资管理人还可以为年金基金“量身定做”投资方案,单独设立账户进行运作。这一形式使得企业年金的风险收益偏好、投资目标等都更为明确,使投资管理人能够为年金基金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3.完善投资管理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中,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有效管理和控制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重要环节。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应该是按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白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真正建立起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等分层设置的组织机构和权利系统,形成协调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投资管理人将自有资产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账管理,自有资产的使用不能够与年金基金利益发生冲突。
大学排名 4.建立适当的激励相容机制。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利己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但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契约不完备,加之客观上存在的代理人道德风险,必须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以促使代理人即使在委托人监督不到的情况下也会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行动。也就是设计一个有激励性的报酬函数来使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选择受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如建立激励相容的共担风险合同,给子代理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对代理人建立合理客观的业绩评价标准,如编制各种市场基准指数作为评价投资管理人业绩的宏观基准等等。
5.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达到对基金投资机构的有效监管,应当建立真实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委托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和受益人,有权了解年金基金在任何时候的运营状况,而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又是年金基金运营中很难避免的问题,因此建立年金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并提高基金账户的透明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说是基金投资监管制度框架的基础。而且由于风险往往是一种动态的反应,如果能够对相关信息加以持续动态披露,无疑将大大有利于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应该着手建立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体系,从制度、规则的建立;软件系统的开发等多方面完善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委托人、受益人的需要,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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