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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年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后,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投资运作显得日益重要。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体现出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文章先对年金投资管理中不同的委托代理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而探讨了企业年金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指出委托代理关系的恰当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体规模和质量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委托代理
一、引言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我国企业年金从1991年开始建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具备一定基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开始正式步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当年金基金依照市场规律运行和发展时,由年金基金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难以兼顾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满足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因此,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的年金投资管理势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委托代理关系的恰当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体规模和质量的健康发展。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委托代理模式的选择
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主要包括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监管机构等。年金受托人将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交与帐户管理人,将基金投资决策交与投资管理人,将基金保管交与托管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契约,从而形成三层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管理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后三者有责任分别定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管理报告、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以及托管和财务报告。在这个信用关系网中,受托人明显处于核心位置,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作为代理年金基金的专业机构虽然职责不同,但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年金基金最大程度的安全。
企业年金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已有一定的历史,部分国家发展较为成熟,从这些国家已经发展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来看,按照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型、部分委托型和全部委托型。
1.直接投资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年金基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合二为一,简化了委托代理关系,降低了委托管理成本,但也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过大、过宽,不符合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趋势,同时,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两项工作由同一机构同时负责,不仅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而且增加了受托人的风险。这种模式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要求较高,必须具备相当强的投资管理经验,同时需要相应的人员配置和投资管理系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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