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合法性的视角(1)(2)
2014-07-04 01:00
导读:因此,相对于“股东至上”,“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 任观是一种改进,它意识到企业必须要同时为股东和雇员的利益着想,让雇员对企业有一种归属
因此,相对于“股东至上”,“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
任观是一种改进,它意识到企业必须要同时为股东和雇员的利益着想,让雇员对企业有一种归属感、形成凝聚力,这样才能使企业得以发展。由此而言,“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要同时获得一级和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增强合法性,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3.“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前述两种社会责任观都只关注内部利益相关者,而完全忽略了外部利益相关者。而“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已经意识到企业的行为对社会存在的客观影响。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主要的出发点是从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但在为企业自身利益服务的同时,不自觉地增加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它认为企业在为内部利益相关者追逐利益的同时,供应商的利润也会增加、顾客获得优质的消费品、政府税收增加等。所谓“看不见的手”所描述的个体的逐利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的福利,就是这种社会责任观的思想来源。
由此可见,与“一切为了企业”相比,“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虽然仍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但已经不自觉地考虑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除了得到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从而,合法性程度得到增强,即使增强的程度不大。
4.“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在满足内部利益相关者期望的前提下,会主动和自觉地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服务。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希望外部相关者获益,祈求达到双赢的境地,例如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互利的合约。但是,当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会将企业内部利益放在首位,而把社会外部利益抛弃一边。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相比于“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的社会责任观已经使企业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考虑从不自觉到自觉和主动,争取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一种互利、合作的关系,因此,这种企业会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从而合法性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5.“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这种社会责任观的出现,受到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深刻的影响。这种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不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体目标,而且企业也是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依存性,并明确指出“企业对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哈罗德·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这表明,企业要达成其目标,必须要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这类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能够自觉地将“为社会服务”贯彻到自己的经营理念中,但应注意的是,企业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目前许多公司的实际做法(万君宝、袁红林,2005)。
但是,与“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相比,“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已经不再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排出主次之分,而是把两者看作同等重要,显然,这种企业将会受到大多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因而合法性很强,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6.“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斯蒂芬,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企业对于社会负有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社会责任(Donaldson、Dunfee,1995)。由此而言,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份内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公司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从事一些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无直接联系的活动,例如,资助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自觉减少环境污染等。这表明公司已经是一个“社会存在”的概念,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而生存,公司是为所有相关利益者服务的(黄少安、宫明波,2002)。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不会为厂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损害任何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企业愿意牺牲自身的利益而维护社会的利益。现实中,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不是很多,主要发生在一些大企业上。这类企业由于广泛参与捐赠、环保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而赢得公众极好的美誉度,能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与供应商、政府等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又能给予雇员良好的发展机会,并能给股东带来长远的利益。
大学排名 因此,与上述的社会责任观相比,“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能获得最广泛的一级和二级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赞赏,其合法性最强,是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最高境界。
三、结语
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范围和程度决定了企业合法性的强弱。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注就形成了企业不同的社会责任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观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的演变:“股东至上”、“一切为了企业”、“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和“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这几种社会责任观的合法性依次由弱变强。而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正是为厂增强其合法性,以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值得指出的是,现时各种社会责任观是同时存在的,都有不同的研究者支持或不同的企业在实践着。一般地,小企业往往实践着低合法性的、主要关注内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观;而大企业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得以继续发展,因而往往实践着高合法性的,同时关注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观,追求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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