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经理行为模式:激励方式与官僚特(4)
2015-01-30 01:31
导读:其次,股份制没有解决激励约束问题。国有股的代表人依然是政府派出的代理人,国有股的剩余索取权并不掌握在他手里,但他却可以享有剩余控制权,这
其次,股份制没有解决激励约束问题。国有股的代表人依然是政府派出的代理人,国有股的剩余索取权并不掌握在他手里,但他却可以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就等于让不承担风险的人拥有决策权,他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经理与产权代表的合谋仍然普遍存在。也是因此,通过市场来监督约束经理的想法基本落空了,所谓的市场警察——中介机构成了造假的帮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系列丑闻中都免不了他们的责任。
最后,股份制解决不了政府干预问题。在政府控制的企业中实行政企分开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试想让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对它的财产不闻不问是否合理呢?同样道理,寻求完全的政企分开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看这种干预的决策是出于怎样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干预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主管部门和官员可以从干预中获得好处。政府控制的股份制免不了陷入这样的怪圈:一方面政府作为所有者却不能控制企业经理的行为,其代理者同内部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却成功地通过转化工作方式牢牢地掌握了市场的控制权。
事实上,政府在市场控制上的成功恰好弥补了它在所有者位置上的失败。政府控制市场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命令的确在大大减少,一切都通过更加“规范”的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台了,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国家机关有关某一市场的控制权力:例如,控制市场准入、发放许可证、出台与解释法规等等。严肃的法律条文比行政命令更加确定地分配了各级行政机关对市场的干预权,政府干预对市场发育的破坏并没有因为干预方式的变化而减少,而且极有可能只是增加了日后放松管制的成本。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牛华勇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思考
企业败德行为约束与企业行为伦理化趋势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