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分析(1)(2)
2016-03-15 01:23
导读:2001年8月21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2001年8月21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至此,独立董事开始正式进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行为准则;在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上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董事的行为,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现代企业中企业家职能的分解使股东与经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成为委托人,经理掌握信息优势,成为代理人。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出现后,企业组织成本中的委托-代理成本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委托-代理成本是指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偏好差异甚至不相容,以致代理人基于自己利益考虑,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成本费用。
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由于公司的经营业务复杂多样,股东与经理两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分布的。股东虽然名为所有者,其专业知识、精力和时间有限,在信息的获取、理解与掌握方面处于劣势;经理人员掌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具有信息优势。因此,独立董事监控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如何促使代理人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不仅可以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前保持冷静与客观,而且可以突破内部人看问题的狭隘性,而且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经理人员的错误决策或短期行为,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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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竞争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情况下,大股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通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办法来增长自身的获利。对董事会缺乏监督以及对管理层缺乏控制的治理结构已严重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中约66%的股票是不流动的,53%的股票为国有股。此外,随着民营企业近年来的崛起,不少改制上市的民营家族企业内,大股东控股比例平均高达60%~70%。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3.78%,第一大股东占控股地位的公司数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4.73%。这些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独有的“一股独大”现象,并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中小股东利益屡屡受侵。究其原因,与大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与上市公司不分离紧密相关,我们常见这种现象:大股东、上市公司挂两块牌子,共用一套人马。在这样的形势下,设立独立董事这类外部人,加强对董事会,尤其是内部控制人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3)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经济的全球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应该在各项制度上力争与国际接轨,以至于不会成为对外贸易的障碍。如今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很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而且对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可见,中国公司如果想进入全球证券、金融市场融资,它们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发生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要取得交易方的理解和信任,也应该在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方面与国际保持一致。而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现已风行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在我国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是势在必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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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监事制度的职能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