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的非普适性与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2)
2016-03-15 01:23
导读:最终我们发现,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效率而不可能具有普适
最终我们发现,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效率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二、阐释:制度的“嵌入性”与其“建构”[7]过程
上述可知,任何一种企业制度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效率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的意义。
尽管事实上制度环境的不同才是造成企业制度间差异的主要原因,但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的盲目追随,却严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
新经济社会学依据现实的启发提供了对企业的一个新的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8]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9]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这解释了许多传统经济学不能解释或难以彻底解释的许多经济现象。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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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10]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因此,虽然事实上其制度系统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其企业制度也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的适应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