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2)
2016-04-20 01:05
导读:(三)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到位 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到位体现在:第一,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由于新农合的农民自筹资金是通过村、乡(镇)、县(市)层层上缴,周
(三)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到位
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到位体现在:第一,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由于新农合的农民自筹资金是通过村、乡(镇)、县(市)层层上缴,周期长,给资金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人为挪用的风险较大,基金的安全性也会受到影响。第二,尚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医疗机构内部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有效的管理方法,而且管理的透明度不高。综合上述两方面原因,使很多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充分信任,所以不愿意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来。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
为了能够确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尽快进行专门立法是当务之急。在世界上,关于
社会保障的立法主要有分散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两种,这两种模式都各有利弊,具体到我国,由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还没有立法,应当先制定出《社会保障法》。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最终形成一个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或国务院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为统帅的,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另外,不仅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法》,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刑法》中对于贪污、挪用医保基金的非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
建立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是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针对目前筹资机制的缺陷,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首先,由于政府在筹资上起着最主要的作用,政府应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其次,政府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且科学合理的筹资标准。同时,政府在医疗卫生设备和人员方面应对偏远、贫困地区特别照顾。再次,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为农村合作医疗捐款,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完善以政府资助为主导的多方筹资体系,最终建立出科学、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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