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主体选择与相应的制(2)
2017-05-13 01:24
导读:目前,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是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内,以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为根本解决办法来探讨如何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应该说
目前,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是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内,以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为根本解决办法来探讨如何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应该说这一思路(简称主流思路)就形式而言是极具说服力和建设性的,但其内容或者更准确地说其主体选择则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已有的文献来看,主流思路的主体选择可以说是一个“外部人” 的集合。在主流思路看来,能够对“内部人”即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监控的只能是股东(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通过资本市场)、潜在的经理接替者(通过经理市场)、消费者(通过产品市场)等。主流思路的这一监控主体认定实质上是以美、英、加拿大等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为典型的市场导向型体制的主体安排与以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网络导向型体制的主体安排的一种揉合。一般而言,这种揉合性的主体安排是能够起到控制内部人控制的作用的。因为,即使是单一的市场导向型体制或网络导向型体制已通过了美、英等国或日、德等国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绩效的有力证明,更何况是取两家之长、补两家之短的“博采众长的方法”(青木昌彦语,1994)呢?
但是,在别国(特别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可行的控制内部人控制的主体选择在我国则未必有效,这是由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集中地反映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成因上。
从理论上说,企业组织形式只要采取公司制,即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因此,可以说,内部人控制是企业采取公司制形式的一种机会成本,是公司制企业的一种内生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这一条也同样符合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形成。不过,除了这一些共性原因外,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还有着转轨国家所具有的特殊原因。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大力提倡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但是实际上只强调了“自主经营”这一方面,而忽视了建立针对国有企业“内部人”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李健,1999),致使国有企业“内部人”利用体制漏洞肆意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这可以说是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形成的特殊的历史原因。此其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其二,国有公司的国有股缺乏人格化代表,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由国家任命,不拥有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而他们既无能力、也无动力去监督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并且还极易为经理人员收买,与“内部人”合谋,行使“廉价投票权”(张维迎,1995)。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实质上是一种“委托问题”(张承耀,1995)。所有者虚置构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最重要的主体原因。
其三,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极不规范,其作用很大程度上仅仅在于给企业提供一条融资渠道。并且,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又高度集中且不能上市流通,而流通股在国有公司中的比例较小,既使全部买进国有上市公司的全部流通股,也不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因而,无论是代理权竞争还是恶意收购都无法对国有企业“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加之我国真正企业家式的经理人员十分缺乏,大多数经理人员任免权还牢牢地控制在党组织和政府主管部门手中(钱颖一,1995),使得经理市场不能对国有企业“内部人”形成有效约束。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经理市场的尚未建立构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形成的市场原因。
上述的分析说明,现有的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主流思路显然难以完成缓解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任务,即使是转轨过程完成了,市场条件具备了,它还会受到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一变量的制约,其功能的发挥还是会大打折扣。那么,现在是否存在着弥补主流思路缺陷的其他主体选择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给出我们的答案之前,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主流思路在主体选择上的逻辑误区。主流思路的最大误区在其恪守着控制内部人控制只能由“外部人”来实施这一思维定势,并且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不可变量。而事实上,控制内部人控制不仅可以由“外部人”实施,而且也可以“非外部人”(经理人员或职工)来完成。同时,虽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性质不会改变,但若较正所有者的构成,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却是可以减弱的。因此,我们的答案是让职工也成为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主体,并佐以职工持股这一制度安排。三、职工在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上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