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公众参与式城市管理问题(2)
2017-08-09 02:37
导读:3.南昌模式——民意调查式参与 南昌市规划局制定关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在八一广场就规划方向、依据等内容向市民展示,并向市民发放了民意调查表
3.南昌模式——民意调查式参与
南昌市规划局制定关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在八一广场就规划方向、依据等内容向市民展示,并向市民发放了民意调查表,然而效果并不明显。市民参与的热情不高,民意调查表的回收率较低,除了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外,普通市民对规划建设的概念也很模糊,对市规划局所作的规划建设意见和自身意愿的表达较少,且反映的问题有些也与整个规划方案并无关联。针对回收的调查表中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给与了必要的重视,并解决了一些可以迅速解决的问题,但对民意调查表的最后处理情况并未向公众展示或作出说明。在后续的规划调整和修改过程中,除了在4月1日规划日,公众有比较正式的再参与机会外,平时缺乏专门的机制和途径参与到城市的规划和管理当中去。从整个的规划过程看,公众参与缺乏连续性和互动性,前期的民意调查更像是“收集资料”,并未反映大部分市民关于城市如何建设的真实意愿,而在民意调查之后,也并未有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针对市民的意见作出评估和说明,公众没有参与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整个过程,公众参与还属于是低层次的参与。
二、公众参与式管理实践的国际比较
南昌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案例与美国和德国的相关案例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从中可以看到我国的不足之处并汲取美德两国的经验。
1.参与机制的法律保障。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市民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了可行的道路,美国和德国正是因为有了较为完善的参与程序和途径才使得公众参与有了比较明显的效果,相比之下,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健全的机制保障,因此,也使得公众参与处于落后的阶段。从上文的案例中,美国和德国尽管参与的机制不完全一致,但都具有类似的脉络:市政府或规划局提出规划议案—以公众听证会或通过传媒等形式向市民公告,提供相关信息—公众就规划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反应,针对意见和建议展开分析—修改后的议案公示—公众再度评议—议案决策,在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决策以后,公众同样有评议的权力,只要有法律依据,同样可以再施加影响。即使公众同意规划方案,也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