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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者的商业化:模仿机构所有者(1)(2)

2017-08-13 06:38
导读:在这样一个理论模型中,私人所有者和他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所当然的。首先,剩余索取权意味着,只要企业的净值仍然是正的,那么企业每增加一


  在这样一个理论模型中,私人所有者和他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所当然的。首先,剩余索取权意味着,只要企业的净值仍然是正的,那么企业每增加一分收入,就都是所有者的收入;每减少一分收入,都是所有者的风险。因此,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已经达到最大限度,这样的激励机制已经是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的高能激励。其次,剩余控制权意味着,在 法律 和合同规定的界限内,所有者拥有充分的决策和经营的自主权,除非违犯法律和合同,他的自主权已经不可能再扩大。在这样的条件下,没有理由期望所有者会不追求利润最大化,除非他不是典型的经济人。而只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对 社会 来说基本上也就是在追求经济效率。因为给定合同收入,追求剩余收入最大化,实质上也就是在成本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总收入最大化。

  这样理论模型比较接近于早期的资本主义企业,即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85)所说的原始资本主义企业。这种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由一个所有者所有和经营(owner-managed)。

  不过,正如斯蒂格利茨指出的,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即使在这样的企业中,所有者也不一定总是承担着经营风险。如果企业向银行借贷,利益和风险责任就有可能分离:所有者可以投资于高风险项目,项目成功时自己获利,项目失败时银行承受损失。更一般地说,所有者之外的其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可能是不完全的,即不能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因此,其它利益相关者也可能会获得一部分剩余收入或承担一部分风险。这当然就会 影响 企业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因。

  这样一个理论模型如果运用于 现代 公司,必须进一步考虑两种可能的公司治理问题。在分散型的所有权结构(dispersed ownership )下,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公司的股东或许的确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公司是否也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则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取决于股东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公司管理层实际是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惟一目标来经营公司。如果公司治理失灵,管理层就会去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的其它目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当然是让管理层也成为股东来分享利润,或者让股东来管理公司,即回归到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理论模型。集中型的所有权结构部分地做到了这一点。因为这种所有结构下,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可以比较有效地监督管理层,而且多数情况下都直接参与控制和管理。但集中型所有权结构还是没有能够完全回归到理论模型,因为除了控制性股东,还存在着大量不掌握控制权的小股东或少数股东。控制性股东和他的公司会不会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取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果,控制性股东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剥削少数股东获利,他就可能会选择“掏空”或搞垮,而不是经营好自己控制的公司。无论在哪种所有权结构下,保护分散的小股东的利益都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之一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投资者从分散的私人投资者哪里筹集资金,把资金集中起来后再投入公司,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影响公司管理层的选任和监督。

  那么,当我们谈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模仿私人企业的所有者而商业化时,我们所指的是哪一种私人企业呢?或者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可以模仿哪种私人企业的所有者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也做一些更具体的 分析 。

  国有企业当然是由国家所有的企业,而国家是代表全体人民来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的,因此国有企业也是全民所有的企业。传统政治经济学有一个重要的命题: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意思是说,全民不可能亲自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国家本来就是全民利益的代表,因此全民所有制 自然 要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制。至少在理论上,如果全民追求的目标是自己拥有的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国家总是不折不扣地贯彻全民的意志(即国家是“仁慈的”),那么,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也就应该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就可以模仿私人企业所有者的行为。问题在于,假定国家一定会不折不扣地贯彻全民的意志,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国家完全有可能偏离全民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全民所有制就不能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因此,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基本代理链条是:全民———国家———管理层———企业。如果与私人企业相比较,可以很容易看出,国家的地位类似于养老基金那样的机构投资者(图1)。它从全民那里筹集资金投资于企业,并负责选任、监督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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