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者的商业化:模仿机构所有者(1)(3)
2017-08-13 06:38
导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所有制是一种公司治理的机制(bolton,1995),它要解决的公司治理问题与机构投资者是基本相同的,即集中私人储蓄投资于企业,并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所有制是一种公司治理的机制(bolton,1995),它要解决的公司治理问题与机构投资者是基本相同的,即集中私人储蓄投资于企业,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或债权人权利。因此,不能指望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去模仿原始资本主义企业的所有者的行为,也不能指望它去模仿现代公司中的控制性私人股东、分散的个人小股东以及其它私人投资者的行为,它所能够模仿的,至多只能是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与私人投资者处于相同地位的是全民,不是国家。

接下来的问题是,国家与养老基金、投资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相比较,区别何在?
国家怎样才能模仿机构投资者?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多数国有企业都由国家全资拥有或控股,而机构投资者却很少如此。
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所谓财务投资者,不直接控制和经营企业。其中的原因在于,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一般都要投资于很多相互不大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如果它们要控制这些企业甚至参与经营管理,就需要集中大量不同行业的经营管理专家,这对它们来说成本太高。
在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公司中,控制权的实际归属多数是两种情况之一:其一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控制权实际上归属于公司管理层,而机构投资者和其他股东只起监督的作用;其二存在于集中型所有权结构中,控制权属于大股东,如家族。相比之下,国家虽然也投资于众多行业,但其行为模式更接近于控制性的大家族股东,而不是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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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更为根本性的区别在于,机构投资者的基本行为倾向,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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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它们所代表的原始投资者在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而它们自身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只有给原始投资者提供足够高的回报率,它们自己才能够吸引足够的投资,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否则就会被淘汰。为了保持竞争力必须给原始投资者提供的这种回报率构成了机构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只有支付了这一成本之后还有剩余,它们自己才可能覆盖其它成本并有利润。为此,它们自己投资于企业时,就必须保证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某一个门槛回报率(hurdle rate ),并尽力使实际回报率最大化。相比之下,国家完全不同于机构投资者。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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