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合璧探索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
2017-08-14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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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制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能够保证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之间具有相互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中心任务。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也是能够用来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认真研究如何通过中西合璧方式,在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中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对于确保我们尽快建立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搞好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有机结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所谓中西合璧,简单地说就是指,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使我们所要始终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国情与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已经为我们提供的关于现代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方式的成熟经验和国际惯例二者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由于在企业领导体制建设上,我们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主要是通过原存在于国有企业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经理和企业工会等四个机构载体具体体现出来的,而西方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关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方式的成熟经验和国际惯例,又主要是通过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企业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企业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执行机构的企业总经理等四个机构载体之间内在的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权职责范围的科学依次划分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所谓中西合璧,具体地说就是,在首先确保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继续保持上述原有四个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运行载体而不再增加任何新的机构作为公司权力载体的前提条件下,只是参照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四个机构载体之间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实际具有的职权职责顺序范围的权力结构方法和构造原理,通过适当改革,调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四个机构之间那种以四个机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分、定位无层、权责无序和无法制衡为特征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中所原有的职权职责范围,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原有的四个机构载体与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那种以权力、决策、监督、执行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制衡机制之间实现相互融合与统一,进而使我们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内部,努力探索建立起一种既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又能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企业权力结构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 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中西合璧方式,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但它应该并且只能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同西方国家内部那种以私有制为基础、具有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属于两种根本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度。所以,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能够有所改变的只不过是资产责任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等一些具体形式,而不应该也绝不允许改变其原有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正因如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特别是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在探索建立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时,必须始终注意确保坚持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性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继续通过原存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四个机构载体来充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国有企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被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之后,虽然还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与西方公司制企业制度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社会性质,但它毕竟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毕竟同西方公司制企业那种同样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和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的相同之处,因而在它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相互促进的地方。况且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经过上百年的实践,积累了诸多比较成熟的经验,其中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已经成为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并行之有效的所谓“国际惯例”。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都还远远不足。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在探索建立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首先确保不影响我国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前提条件下,注意有选择地适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起来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特别是注意认真研究、学习借鉴西方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已经形成国际惯例的有关现代企业权力结构方式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做到博采众长而又不盲目崇拜,不过于照搬照套西方国家的经验模式和国际惯例,注意使洋为中用、西为中用,使西方经验和国际惯例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中西有机结合,从而促使我们在尽快破解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难题上能够有所突破,那么,必将会对我们最终探索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真正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和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一个重要保证和促进作用。因此,通过这种有分析地向西方学习所实现的中西结合,对于我们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说,就不仅是应该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