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实施(2)
2017-08-15 01:10
导读:二、MBO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MBO定价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 MBO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比如,公司的董事或者
二、MBO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MBO定价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
MBO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比如,公司的董事或者与之相关的人事在收购本公司或下属公司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如果该董事还在上级公司担任董事,还须上级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等等。而我国有关MBO问题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甚至有关法规还限制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持股额。这显然会限制我国MBO的正确、健康地运用。
(二)收购行为非市场化
实施MBO的后果需要客观看待。西方成熟市场的MBO多数是从二级市场买入,且收购完成后往往由私人控股、股票同时停止交易。类似我国现在的这种MBO,完成后也仅仅是相对控股,股票继续交易,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目标仍没有达到,这就有可能造成MBO后内部人与大股东的利益完全统一,大股东也就是内部控制人侵吞中小股东利益将更为便捷.俄罗斯在私有化运动中曾大量出现MBO形式,由于规则不够完善,致使MBO成为掠夺国有资产股东利益的代名词。前车之鉴提醒我们,MBO如果实施不当,将会有严重后果。
(三)融资渠道溃乏
MBO的融资往往是一种特殊的信贷融资,必须由相应的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专业公司予以支持,还需要相应的抵押担保支持。目前在国内,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对MBO进行直接的融资支持,因此只能从其他方式来解决。再加上当前我大多数银行对风险的厌恶,这使得MBO的资金来源问题较难解决,从而使MBO演化为职工持股计划。此外,国家法律规定,企业不能作为融资的主体,即企业不能借钱给MBO的经理层。由此就产生了很多的其他形式,如:私募基金给管理层提供贷款,或者由私募基金提供贷款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提供贷款给管理层成立的其他公司。我国落后的金融体制使得管理层收购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非常小。现有法律禁止企业拿股权或资产为抵押向银行担保后,再把融资资金给个人,同时法律还禁止个人以股票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收购般权,在此种情况下,管理层到底如何融资就会出现一些不是很合法的渠道,毕竟要由管理层挑起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的收购是不可能的,所以就相应地产生了融资风险。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