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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2)的规定进行处理。
4)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参 考 文 献
财政部企业司.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