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1)(2)
2017-08-21 05:44
导读:一、企业的本质——“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 Alchian和Demsetz(1972)批判了那种以命令或权威来标示企业的思想(Coase,1937),并
一、企业的本质——“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
Alchian和Demsetz(1972)批判了那种以命令或权威来标示企业的思想(Coase,1937),并指出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企业是一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中心签约人”(thecentralizedcontractualagent)。这之后,企业理论的研究基本上被定格为对剩余索取权应该如何安排,就连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并主张用“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来标识企业性质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最终落脚点,仍然还是“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只不过该学派强调这种权利是通过与人力资本相关联的剩余控制权而获得的(Grossman&Hart,1986,Hart&Morre,1990;Hart,1995)。这就难怪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将企业定义为“贸易伙伴间的一种剩余权结构,它使得一方(雇主)有支配另一方(雇员)劳动的权利,并拥有双方合约(合约规定雇员劳动的报酬)的剩余权”(中译本,1999,P209)。正如导言中提到的那样,“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如何安排”已经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框架,而且又以研究“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为重点。
不可否认,“剩余索取权”在安排企业制度中十分重要。然而,当我们过于关注剩余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把“剩余索取权”的安排视为识别企业制度的标志的时候,我们却在不经意间错过了对更加重要和本质 问题 的讨论,即企业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之所以要创造企业(或组织),并且企业能够存在和 发展 ,无非是这种组织能够创造大于每个成员单干的收入。不过,在“单干”并不是可供人们选择的有效生存方式的社会中,可能更有现实意义也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或组织)制度在于这种组织的常态是它所创出的总收益在支付了所有组织成员的保留收入,即满足了所有成员的参与约束条件(par ticipationconstraint)之后还有一个正的剩余,而这个剩余就是“组织租金”——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可以这么说,保留收入的创造和分配并不是企业的特性,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人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然要求的权利;但是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却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内容,是企业成员争夺的真正对象。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现有的不少文献通过暗含假设“合约收入”就是当事人参与该团队的“保留收入”,从而把“剩余收入”与“组织租金”混同在一起,当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简化对企业中十分复杂的收入分配问题的分析,特别是有利于建立正式模型。但是“剩余收入”特指企业收益在支付了各种按事前合约规定的固定或浮动报酬,即“合约收入”之后的剩余,在本质上它们更多的是一组 法律 或 会计 术语,因此这一组概念难以从经济学角度十分准确地揭示有关企业组织租金创造和分配的内容。与此同时,剩余收入强调的是不确定性,因此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承担财务风险;而组织租金强调的是实际的好处,其所有者并非一定要承担某种财务风险。事实上,“剩余收入 合约收入”与“组织租金 保留收入”完全重合的可能性很少,剩余收入可能只包含了组织租金的一部分,甚至仅仅是当事人参与特定企业所要求的保留收入,比如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上市公司普通股东获得的实际收入可能只是保留收入(杨其静,2000);另一方面,事前固定的合约收入也可以包含部分、甚至全部的组织租金,比如在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中那些弱小的特许店往往要将大量的组织租金以商标使用费的形式按合同支付给授权方,自己留下的剩余收入可能只包含少许的组织租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并不是探究企业本质的有效工具,我们认为组织租金如何在企业合约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才是认识企业本质的关键,虽然在很多时候组织租金的获得是通过剩余索取权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