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2)
2017-08-24 01:04
导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分析
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截至1999年年底,含有国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对控股地位的达27%以上,两者合计接近70%。国有控股股东较之一般股东在行为特征上的特殊性,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行为目标方面,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个属性。所谓公共性是指国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由政府部门持有,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即具有公共部门的特性。企业性是指国有股份与一般股份一样,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标。(2)在身份定位方面,国有股腔股股东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人格。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控股股东作为国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对授权的政府来说是代理人,但对控股的企业来说则是委托人,委托控股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概括起来,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性质一方面与国有股股东股份经济的性质相关,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强的行政机构特征,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根据大鹏证券的裴武威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研究,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股股东对其控股公司的监控能力较弱,激励力度不足,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 (2)国有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直接干预上市公司。除了利用股份的优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外,往往从非经济角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导致重组活动的低效率; (3)国有控股股东具有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范围非常广泛,且无须还本付息,故国有控股股东很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扩张和
就业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标; (4)国有控股股东具有就业偏好。国有控股股东对稳定被控股企业就业水平的重视程度常常高于对企业利润和效益的追求。综上所述,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为模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利益构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偏差。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条件下,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导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是控股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手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方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在具体操作时具有隐蔽性强、调节方便的特点,因此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常常与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报表操纵和资产转移密切相关。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粉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二是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一)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
由于改制的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手段主要有:
1.利用关联方间的商品购销和劳务提供活动来美化财务报表。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
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RMB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