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4)
2017-08-24 01:04
导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措施 (一)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正如前文所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缺少有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措施
(一)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正如前文所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缺少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股权结构改变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公司控制权重新分配的过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能使股份公司的人格化特征更加明显,进而能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了其凭借股权优势将自身意志强加给上市公司及为谋取私利不惜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将沉淀的国有股权合理流动,能够促使国有资本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有助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转变融资理念,提高对权益资本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在股权结构得到合理配置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应能体现委托者、受托者和管理当局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证监会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规范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的行为有重要意义。这具体反映在如下方面:首先,在上市公司方面,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人格有了明确界定,即“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上市公司所有”,此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要保持公平、公正性。其次,从保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发,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再者,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准则对控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有了一定限制,对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其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反映其要求。此外,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准则还要求“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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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融资制度和融资机制,规范控股公司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经营实体
股权融资之所以较之于债权融资更具有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带来企业制度的创新。我国的股票市场正处于向市场化方向转变的过渡阶段,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借用了股权融资的外壳,并未获得股权融资的“内核”。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融资制度、融资机制来提高股票市场的融资效率,进而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减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在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方面,应当严格遵循“竞业禁止”的原则对原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并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在产、供、销、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原有公司是否存在经济依赖性及其程度作出考核和评价。应当特别关注采取“剥离”和“分立”形式改制的上市公司,对其与控股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除了需要由独立的财务顾问就交易的公平性出具意见外,重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确认。在融资制度方面,当前的股票发行制度已经从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核准制较之审批制强调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上市公司的质量作为评价其是否具有上市资格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减少企业为获准上市而采取的寻租活动和包装上市行为。随着融资制度回归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将进一步由股票市场决定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也将会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的地位将逐渐降低,上市公司为了“保壳”而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将会大大减少。在融资机制方面,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打破传统的圈钱筹资机制,提高股票市场融资的效率,从而减少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此,首先要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理念的转变,股票融资的目的应从“企业本位论”真正转变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上来。其次,要使股票融资的动机实现由单纯的筹资向改制转移。最后,要实现配股筹资条件由单一指标向多项指标转变,同时改变对配股行为的监管方式,把配股最终决定权交给市场,这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通过配股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