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民主理念下的董事会制度完善(2)
2017-08-24 02:05
导读:(三)体现经济民主新导向的职工董事,难有实效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三)体现经济民主新导向的职工董事,难有实效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作为新增的条款,在保障占公司多数的职工利益方面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但现阶段很难有实际作用。
职工董事有导向,难有实效的原因,从根本上说还是由于公司法将这一条款只是作为一个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公司法规定,国有性质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在具体操作上,对职工董事的比例或数量没有硬性规定,而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职工董事的比例过低,在董事会中没有影响力,使职工参与制度流于形式。
四、董事会制度民主化完善的建议
(一)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打造强势董事会
首先,要规范董事会组成,明确权责。董事会与经理应该严格分开,不能交叉重叠,董事会与经理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协调,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确定。避免董事会陷入被总经理要挟,权力被“绑架”的境遇。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