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谐的企业处罚文化初探(2)
2017-08-28 01:00
导读:实证行为 心理学 认为,人们对所损失东西的价值估计,比得到相同价值时的估价高出两倍,且人们失去的比预期多时,损失带来的心理痛楚是最严重的。
实证行为
心理学认为,人们对所损失东西的价值估计,比得到相同价值时的估价高出两倍,且人们失去的比预期多时,损失带来的心理痛楚是最严重的。同时,管理成本学认为被管理者受到处罚之后,必会在一定的范围,以一定的程度、作一定的辩解和抗争,致使管理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因此,单纯的处罚不但成本十分高昂,而且十分不利于企业的成长,迫切需要放弃传统的随意处罚、粗放式处罚的单一模式,寻求正激励与负激励(处罚)的"正交点",走出一条精益化、和谐式的处罚路子。
2.2 当前企业处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各类企业性质发生了重大变革,一大批生产型企业或工厂从原来的公有制主体中剥离出来,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谋发展。改革的成功是显然的,表现为生产效率、经营效益有了明显好转,但是经营的不规范,制度的不完善是这种转轨初期所普遍存在的,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单从企业对于员工作业差错的处罚制度上看,却经历了从"人治"到"人治"的糟糕变化。原"大锅饭"体制下,员工积极性低,很多管理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业差错大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处罚制度依据。现在的
企业管理者迫于经营压力,对员工作业差错的处罚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往往处罚的合法性、科学性甚至人道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影响了企业的生存状态,使实质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陷入"犯错--惩罚--矛盾激化--犯错"的怪圈。
一是处罚的范围和主体存在问题。处罚作为一种负激励手段,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但有些企业要么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把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的员工牵扯进去,"一人生病,全体吃药";要么以"法不责众"为借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人情代替制度规定,让少数人背上"处罚之名"而使主要当事人逃避责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是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总的来看,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较为简略,对于内部处罚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规范。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