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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

2017-08-30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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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在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它究竟与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文章主要阐述新旧《破产法》在七个方面存在的区别。

关键词:《破产法》;区别;新法完善规范;清偿顺序
  
  2006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它将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但旧的《企业破产法》是1994年前出台的,已经实施10多年了。新旧《企业破产法》有什么不同呢?它们区别在哪里呢?本人认为新旧《企业破产法》主要区别在于:
  一、新法较旧法更加规范和完善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3个月之日起开始试行,即自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当时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在认识上是这样:由计划经济转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93年左右),当时我国刚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在认识上还很肤浅,体制上还很不完善,很多问题还处于认识与探索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就不必多说。在实际执行中遇到许多麻烦,难以公平按规范执行。所以在执行中都带有照顾或优惠的性质。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际上的经济规则我们必须遵守。企业破产是一种客观、常见的经济现象,破产法律制度就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权、债务,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与国际接轨,政府在管理国内经济过程中的调控措施与手段必须参照——国际惯例。为了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必须与国际接轨。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旧的《企业破产法》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在新的形势下又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所以,必须进行重新修订,以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新旧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不同
  旧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指国有企业)。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仍旧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津规定处理。而新的《企业破产法》将所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也包括一些金融机构。
  三、清偿顺序不同
  旧的《企业破产法》有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给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而新的《企业破产法》主要所体现的是: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扣除了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先偿还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2)剩余破产财产偿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3)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旧的《企业破产法》是优先考虑职工的利益,而新的《企业破产法》优先考虑的是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这看起来好象“不讲人情”。其实,新的《企业破产法》是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为,假如企业不偿还别人的债务,还很可能会引起另一个企业的破产,这就会引发新的问题。同时破产法也不同于劳动法以及其他权益保障法等。所以说,新的《企业破产法》更符合现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里需要作特别说明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时间问题。如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医保和社保方面等各种费用是新《企业破产法》公布日之前所形成的债务,它必须在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先扣除破产费用和各种公益费用后,优先给予清偿;如果破产企业所欠员工的工资、劳保费用、医保费用、养老保险等各种费用所形成的债务是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后所形成的,则该部分债务就不能优先予以清偿,对其清偿不足的应转入社会保障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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