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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审计监督问题的探讨(2)

2014-02-17 01:29
导读:言,机构在进行MBO中应发挥以下作用:一是编写MBO独立顾问分析报告,规范主要内容,对收购主体的股东结构、财务状况以及MBO的定价、资金来源、还款方
言,机构在进行MBO中应发挥以下作用:一是编写MBO独立顾问分析报告,规范主要内容,对收购主体的股东结构、财务状况以及MBO的定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等进行详细披露与分析,并对以后的影响进行分析。二是要MBO目标公司聘请对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意见。三是在中小型国企MBO改制之前,严格按照国资委的《意见》要求,改制企业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师事务所分别对资产进行评估以及进行财务审计。四是要求审计机构在实行MBO后 1~2年进行跟踪,对MBO后目标公司的实际运作效果进行详细说明。



  (三)加强改制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制衡的运作机制,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模式。从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来讲,领导层次愈高,愈有保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领导层次较少,地位超脱,相对独立性强的董事会领导组织模式,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面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公司各项活动的合规性。[3]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聘任独立的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在公司期中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复核独立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解决提出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的预算与并在公司有适当的地位。从目前一些已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有企业的经验来看,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这一制度安排,有效减轻了董事会职权弱化、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的局面。

  (四)重视对国有企业效益的审计监督

  由于受经济和人们对企业审计认识的制约,过去的审计往往局限于财务收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深入,必须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效益性的审计。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遗留问题,有客观体制问题,更主要的是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效益流失。通过企业审计监督,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抽样测试,从财务收支入手,具体分析企业亏损原因,一方面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另一方面更要通过审计手段堵塞企业效益产生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以体现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效益性监督。由于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对企业审计监督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包括通过采用审计查证法、审计分析法、审计评价法,从事前主要审查计划、预算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事中比较经济业务的实施情况,事后评价完成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等几个方面入手,对国有企业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经营方针、政策和方法等方面的审查,揭示经营过程中的弊病和薄弱环节,找出提高管理工作经济性、效率性的有效途径,提出管理和改进措施,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

  (五)国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监督时间应适当提前

  离任审计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表明,由于审计时间滞后造成了种种弊端。一是接任者推委扯皮。接任者通常以事不关己的态度对待审计,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二是审计结果失真。部分被审计单位由于怕在审计中暴露单位的一些问题,往往对审计中发现的疑问极力掩饰,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三是审计结果不能充分使用。由于离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本人离任较长时间后进行的,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往往因事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不便追究当事人责任。四是审计人员不尽其责。有的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审计监督工作随意应付,草率了事。[4]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适当前移,即在决定领导干部作调整后至领导干部到新岗位上任前这段时间里,集中进行审计。对审计过关的,同意其到新岗位任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由纪律检查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监督的作用。

  (六)对监事会的监督结果进行再监督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对董事会执行业务实行检查监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的专门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关。[5]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二元制监事会制度,即作为与董事会平行的机关,由监事会对董事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6]具体而言,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其管理体制和法定职责、稽查方式和手段、对违反法规人员的处理建议等,有其自身的优势。尽管监事会与审计机关在职能上有相同之处,但不能代替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因为监事会是国家作为股东向企业派出的,以监督企业的整个经营决策及财务活动,因而是企业内部机制的一部分,而国家审计是宏观监督,是对监督者的再监督,其监督层次高于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授权机构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和向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专门负责对企业财务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在国有企业监事会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审计机关应通过对监事会监督结果的再监督,间接地监督国有企业运营状况,发挥宏观调控监督作用。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审计“打假”行动

  当前改制企业存在虚盈实亏或潜亏、做假帐、转移国有资产、诱发重大案件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遏止,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迫切需要审计“打假”,即要进行财务“打假”,要在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对各类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政策上、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为国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应在企业审计中严肃查处财务造假、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狠抓大案要案,以达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效果,使审计部门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守护神。

  参考文献:

  [1]张荣东。论加强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J].山东学院学报,2004,(3)。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坚持国企改革方向规范推进国企改制[N].人民日报(第六版),2004-09-29.

  [3]汤谷良。财务案例研究[M].北京: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2.

  [4]镇纪。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间应适当前移[J].中国监察,2004,(2):57.

  [5]甘培忠。企业与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6]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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