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评析(2)
2014-05-24 01:45
导读:4.国家主体权益论。 国家主体权益论认为,企业会计应当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变成国家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干部,代表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直接
4.国家主体权益论。
国家主体权益论认为,企业会计应当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变成国家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干部,代表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的监督。这是改革中诞生的"国家委派制"的观点。
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认为会计管理工作隶属于财政部门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才能使会计以国家利益为第一利益,才能使会计的职能在企业中得到充分的发挥。较具代表性的主张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会计局,或者在上级主管部门设立会计站等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
5.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
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指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会计管理部门的指导,行政上受单位负责人的指挥。会计人员既是企业内部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又是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企业利益。
这是长期以来主流的会计人员管理观点,我国原《会计法》对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即为如此。原《会计法》曾经规定:会计主管人员由企业任免,但必须在任免前报经主管单位(有的地方规定还要由主管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对会计人员没有完全的管理权,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会计任免进行干预。其标志是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在企业,由企业直接管理但主管或财政部门有干预权,会计既具有企业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身份。
6.投资者和经营者双重主体权益论。
投资者和经营者双重主体权益论是基于会计存在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之区分这样的事实,根据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不同特性,由此对其作出管理方面的区分。认为财务会计是对外报告会计,亦即委托人权益会计;管理会计是内部决策和控制会计,实际上是受托人权益会计。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7.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重主体权益论。
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重主体权益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观点。1993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三个方面的需要。
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问题的具体分析
1.关于会计人员独立论。
会计人员独立论的实质是把会计人员看作是信息需求者的共同代理人。然而,这种"独立论"强调的"独立"却存在理论上的弱点。具体表现为:
①会计人员的地位不能超脱出来。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会计人员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第三层次或内部层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会导致出资者、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个代理层次的严重错位,不符合委托代理理论的要求。
②会计人员难以实现居中要求。按照"独立论"要求,会计人员既不代表任何一方从事会计事务,又要从两者各自的利益来考虑解除受托责任,这对会计人员来说无疑是一大矛盾,究竟代表何方利益会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因为真正的中立是不存在的,企业会计政策的选用、不同的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的选择等都会对各方面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这种无所适从的状况必然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甚至难以开展工作。因此,与"会计人员双重身份"一样,"独立论"同样令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困境。
③"独立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独立论"强调会计人员行为只受会计准则约束,而不受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其实,在西方,会计准则是既受到委托者的承认,又是受托者普遍愿意接受的"公认"准则,即会计准则本身是在深受委托者和受托者影响的前提下产生的,是委托受托关系矛盾运动达到折衷进而达到均衡状态的产物。这样看来,说会计人员只遵循会计准则,其实也是同时在考虑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双重利益,站在双方的共同立场上做事,而非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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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没有经过一个"公认"阶段,一项会计政策不一定让委托者和受托者都能够满意和接受。会计如若以第三者的立场出现,不管如何客观和公正,也会因会计准则的非公认化而可能出现有失偏颇的现象。也就是说,公正的立场和愿望反而可能会导致非公平的事实,这样,将更加难以解除会计自身的受托责任,使会计工作陷入混乱的局面。由此可见,在我国提倡会计的这样一种"独立论"比在西方更为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