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会计准则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2014-06-09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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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不同方面对销售企业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不同方面对销售企业带来的主要影响及深远意义。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销售行业; 深远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一、新会计准则的创新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一)新增加的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基本准则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的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模式符合会计发展的趋势,能够较好地反映销售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与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公允价值能够直接反映销售企业有关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关负债所牺牲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二)变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所谓“后进先出法”,即销售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销售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销售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销售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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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这条新规定截断了销售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以前,有不少销售公司都在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特别是一些ST销售公司,往往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又在第二年以种种理由进行转回,造成盈利假象,其实销售公司的主营仍无起色。新准则一经实施,转回的准备无法体现为利润,这种手段无疑将失效。
(四)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减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销售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
(五)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销售行业的影响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此前,销售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销售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范围,以前的损益表债务法只核算时间性差异,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能转回的差异。在这种方法下,直接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