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盈余管理问题对新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2)
2014-06-12 01:02
导读:其他各项准则的出台,几乎有着相同的背景。由于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修改了配股条件,要求“最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方可取得配股资格
其他各项准则的出台,几乎有着相同的背景。由于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修改了配股条件,要求“最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方可取得配股资格。这使得从1996年起,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取得配股资格,进行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资产置换等)以虚增利润,实现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的“配股资格线”要求。由于上述各种关联交易在虚增利润的同时,通常不会增加现金,因此,在中国证监会的促成下,“现金流量表”准则于1998年初首次发布。与之相联系,主要用于充分披露上市公司“粉饰”利润的各种手段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准则先后出台。至于“收入”、“建造合同”、“投资”、“租赁”、“无形资产”准则,是因上市公司进行各种虚增利润的交易(如委托投资、售后回租与回购等)手段而发布的。
上述这些都显示出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的紧密关系。2006年前的具体准则被认为是救火式的,证券市场出了问题,会计准则就出来救火,几乎每个具体准则背后都有一段上市公司的故事。一旦上市公司利用制度真空去进行数字游戏,粉饰报表,会计准则就出来弥补不足、堵塞漏洞。
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起源于“琼南洋”事件。2002年5月29日,“琼南洋”因四年连续亏损退市(经处理后股票简称为“PT南洋”),在其退市前后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说明在当时的会计制度中存在很多漏洞,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问题不能及时暴露,自此之后,财政部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制订、修订相关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产生的主要背景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但同时,2001年,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资本市场泛滥成灾的盈余管理问题若不及时得到遏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需要通过制订新会计准则体系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后,大大缩小了企业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范围,进一步强调了对上市公司泛滥成灾的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作用,进而规范和抑制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盈余管理的滥用行为,这将有力地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从会计准则出台的顺序来看,从单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到2006年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准则的重点是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确定,进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